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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尼泊尔关于边民过界放牧联合会议纪要

  (四)上述补偿金或没收之牲畜可以同等价值的其他实物或现金缴纳。
  五、严禁在附件规定被准许过牧的边民以外的任何人及其牲畜过界放牧。严禁过牧边民从事打猎、挖药、采薪、伐竹、走私等违法活动(过牧边民采伐生活用柴不在此例)。违者由草场所属国有关地方当局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六、对所有过牧牲畜在过牧前应采取免疫措施。一经发现传染病,草场所属国有关地方当局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蔓延。
  七、双方保证在过牧协定达成后,双方有关地方当局向各自边民充分讲明协定内容,切实加强过牧管理,严防违协事件发生,以确保履行协定。
  八、自签订关于边民过界放牧协定之日起,所有双方官员以往关于过牧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一律作废。
  本纪要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加德满都签字,共两份,每份以中、尼、英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同样有效。

  中国代表团  尼泊尔代表团
  团 长    团 长
  马牧鸣    比尔·巴哈杜尔·夏希
  (签 字)  (签 字)

  附件

  根据中国一尼泊尔关于边民过界放牧联合会议纪要第二条,特制定本附件,内容包括被准许过牧的双方边民所属村区名称、过牧牲畜头(只)数、过牧季节时间、过牧年限、逐步减少的牲畜头(只)数、过牧所用草场名称和范围等。
  一、尼泊尔胡木拉县
  1.尼泊尔胡木拉县尼米村评议会(包括章、哈尔吉和地尔三个小村)边民被准许过牧。
  2.过牧5000头(只)牲畜。
  3.每一过牧季节的时间为半年,即从公历的十月一日至下年三月三十一日。
  4.过牧年限为五年,即从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终止。
  5.一九八五年减少500头(只),即从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实际过牧头(只)数为4500头(只);一九八七年再减少1000头(只),即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实际过牧头(只)数为3500头(只)。
  6.过牧所用中方草场为索斯地吾草场,它位于中国普兰县霍尔区境内东南方向,其范围是:东起热不热错,西止索布拉嘎,南起宫穷,北止不热。
  二、尼泊尔木斯塘县
  1.尼泊尔木斯塘县那嘎和洛曼塘部落的边民被准许过牧。
  2.过牧4000头(只)牲畜。
  3.每一过牧季节的时间为半年,即从公历的十一月一日至下年的四月三十日。
  4.过牧年限为五年,即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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