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修建热索桥的换文
(1972年8月4日于加德满都)
一、尼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泽阁下:
我代表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荣幸地提到,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在伦德河(东林藏布河)上修建中尼边界热索桥达成如下谅解:
一、根据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上述河上两国政府共同负责修建一座桥(以下称工程),其修建费用由两国政府平均分担。
二、为修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一专家组进行勘察和设计。勘察和设计完毕后,两国政府将指派专家共同审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提供施工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器材。根据上述第二条规定,所派遣的专家在尼泊尔工作期间的费用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承担。
四、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提供施工中所需的其他有关方便,以及保证勘察、设计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如蒙确认,贵国政府接受上述谅解,将不胜感激。本函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确认复函,将作为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协议,并从复函确认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帕特玛·巴哈杜尔·卡特里少将、秘书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1972年8月4日于加德满都
二、中方去照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部秘书帕特玛.巴哈杜尔·卡特里少将阁下:
阁下一九七二年八月四日来函已收到。其内容如下:
“我代表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荣幸地提到,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就在伦德河(东林藏布河)上修建中尼边界热索桥达成如下谅解:
一、根据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上述河上两国政府共同负责修建一座桥(以下称工程),其修建费用由两国政府平均分担。
二、为修建上述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一专家组进行勘察和设计。勘察和设计完毕后,两国政府将指派专家共同审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提供施工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器材。根据上述第二条规定,所派遣的专家在尼泊尔工作期间的费用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担。
四、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提供施工中所需的其他有关方便,以及保证勘察、设计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