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修建公路的协定
(1961年10月15日签订于北京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根据两国之间的和平友好条约,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往来,双方同意修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至尼泊尔王国加德满都的公路,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至尼泊尔王国加德满都的公路工程,在中国境内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修建;在尼泊尔境内的由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负责修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的请求,在1962年7月1日至1966年6月30日的时期内,分期给予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无偿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经济援助,用以修建尼泊尔境内的公路工程。援助金额为350万英镑。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上述援助金额内,向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提供包括下列项目的援助:
(一)派遣技术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援助;
(二)提供修建公路必要的施工机械和材料;
(三)帮助培养尼泊尔王国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到尼泊尔王国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以及尼泊尔王国派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习生的待遇,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于1960年3月21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援助协定第四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