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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2)一缔约国如果对本公约规定的事项与一个或数个非缔约国制定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而且本人和第三人,或如第二条第(2)款所述的情况,代理人和第三人在这些国家设有营业所,可随时声明不适用本公约。
  (3)若属于前一款声明之对象的国家后来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则所作的声明白本公约对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即具有根据本条第(1)款所作声明的效力,但以新缔约国加入该项声明或作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条件。
  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若根据其法律要求对本公约规定的一切情况中的代理权的授予、追认或终止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或证明时,可依照本公约第十一条随时声明,本公约第十条、第十五条或第四章允许代理权的授予、追认或终止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作成的有关规定,概不适用,但以本人或代理人在该国内设有营业所为限。
  第二十八条 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可声明不受第二条第(1)款(b)项的拘束。
  第二十九条 若缔约国的全部或某一特定部分的对外贸易是由经过特别授权的组织独家经营。该国可随时声明,无论这些组织在对外贸易中作为买方还是作为卖方,在第十三条第(2)款(b)项和第(4)款规定的范围内,所有这些组织或声明中指定的组织均不得视为在该同一国内设有营业所的其他组织的代理人。
  第三十条
  (1)缔约国可随时声明,将本公约的规定适用于本公约适用范围以外的特定情况。
  (2)例如,该声明可规定本公约适用于(a)除货物销售合同以外的合同;(b)第二条第(1)款规定的营业所不设在缔约国内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1)签字时依据公约规定所作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
  (2)声明和对声明的确认须以书面为之并须正式通知公约的保管者。
  (3)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时,声明也同时生效。但是,若保管者收到声明的正式通知是在公约生效以后,则声明应于保管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所作的相互单方面声明,于保管者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4)按照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国家在任何时候均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管者撤回其声明。撤回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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