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1)当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而为某种行为时,其行为对本人和第三人无拘束力。
(2)但是,若本人的行为使第三人合理地并善意地相信代理人有权代理本人为某种行为并且相信代理人是在该项授权范围内为某种行为时,本人不得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对抗第三人。
第十五条
(1)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而为的行为,可由本人追认。追认后,该行为即发生如同自始即经授权的同一效力。
(2)第三人若在代理人行为时,不知道、也不能知道该代理人未经授权,并且在追认时发出通知,拒绝受追认的拘束,即对本人不负责任。本人虽已追认,而未在合理期间内追认时,第三人如立即通知本人,即可拒绝受追认的拘束。
(3)但是,如第三人知道或能知道代理人未经授权,则在约定的追认届满前,若无此约定,在第三人确定的合理期间届满前,第三人不得拒绝受追认的拘束。
(4)第三人可拒绝接受部分追认。
(5)追认于追认通知到达第三人或追认经其他方法为第三人获悉时生效。追认发生效力后不能撤回。
(6)即使追认时行为本身尚未能有效地完成,追认仍然有效。
(7)行为是代理一个尚未成立的公司或其他法人而实施的,只在准许公司设立的国家的法律允许时,追认才有效。
(8)追认的形式不受任何要求的限制,既可明示追认也可依本人之行为推断之。
第十六条
(1)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而行为的代理人,若其行为未得到追认,应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以使第三人处于如同代理人有权并且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为时的状况一样。
(2)但是,若第三人知道或能知道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而行为时,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代理权的终止
第十七条 代理权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依本人与代理人间的协议终止;
(2)为之授权的一笔或数笔交易已经完成;
(3)无论是否符合本人与代理人的协议条款,本人撤回代理权或代理人辞任。
第十八条 代理权亦可依其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而终止。
第十九条 代理权的终止不影响第三人,除非第三人知道或能知道代理权的终止或造成终止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