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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与吉尔吉斯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建立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制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与吉尔吉斯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建立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制度的协议
(1994年6月4日签订于北京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中方”)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吉方”)注意到双边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双方间的汽车运输合作,根据1994年6月4日中、吉两国政府签订的汽车运输协定第3、5、7、10条的内容,对双方间的汽车运输实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制度,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吉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下称“行车许可证”),业经两国交通部确认,如作更改必须由双方授权的代表共同签署补充协议认可后才能生效。
  二、双方根据商定的格式准备好各方的行车许可证。中方的行车许可证为中、俄文;吉方的行车许可证为吉、俄、英文。双方行车许可证按年度编制系列及号码,由主管机关盖章,具体执行部门办理行车许可证的业务。
  中方的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授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具体执行部门为交通厅口岸运输管理办公室;吉方的主管机关为吉尔吉斯共和国交通部,具体执行部门为吉尔吉斯国际运输联营公司。
  三、出入中、吉两国的运输车辆必须持有“中吉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每车一证(包括主车和挂车),否则不得进入对方国境内。行车许可证分为A、B、C三种。
  A种用于货物运输,往返一次有效;B种用于不定期旅客(含游)运输和行包另担运输,往返一次有效;C种用于定期旅客(含旅游)运输和行包另担运输,有效期为一年。
  四、双方的主管机关盖章完毕,并且由具体的执行部门在行车许可证上盖章签字后,行车许可证即告生效。
  五、行车许可证每年交换两次,具体交换时间、地点由双方商定。
  六、行车许可证的交换数量,原则上以货主提报的托运计划为依据,在平等互利对等的基础上,互相商定。
  七、双方设置的边境口岸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出入境运输车辆的行车许可证进行检查。
  对违反协议的情况,双方做好记录。对属于本方运输车辆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承运单位,及时处理;对属于对方运输车辆的问题,则在下次交换行车许可证时通报对方,并做出令双方满意的处理。
  八、双方在交换行车许可证时,应同时交换上半年度承运的情况,并就已经发放的行车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交流有关信息。
  九、对中、吉两国政府签订的汽车运输协定提及的“特别许可证”问题,双方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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