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关有意引进的决定应立足于预先防范方法,包括在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中提出的风险分析框架范围。如果确有减少或丧失生物多样性威胁,则缺乏对某一外来物种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和知识,不应妨碍主管当局就有意引进此种外来物种作出决定,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传播和不利影响。
指导原则11:意外引进
1.所有国家都应作出处理意外引进(或已经本地化和具有侵入性物种的有意引进)的规定。这可包括制订法规和管理措施以及建立或加强负有相关责任的机构。应有足够的业务资金以便能采取迅速和有效的行动。
2.需要查明造成意外引进的常见途径,并应作出尽可能减少这种引进的适当规定。部门性活动,例如渔业、农业、林业、园艺、海运(包括排放压载水)、陆地和空中运输、建筑项目、园林设计、水产养殖,包括观赏性养殖、旅游业、宠物业以及动物养殖,往往是意外引进的渠道。对这种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应涉及意外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风险。适当时,应对这些渠道意外引进外来入侵物种进行风险分析。
D.减轻影响
指导原则12:减轻影响
一旦发现某一外来入侵物种已经本地化,各国应单独或共同采取适当措施,例如消灭、遏制和控制,以减轻有害影响。消灭、遏制或控制技术对人、环境和农业应是无害的,并在道德上能够得到受外来入侵物种影响的地区的利益攸关者的接受。应在发生侵入后尽早在防范性做法的基础上采取减轻措施。按照国家政策或法规,如果经确定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个人或实体未遵守国家法律和条例规章,则他们应承担控制措施和生物多样性恢复工作的费用。因此,早期查明潜在或已知的外来入侵物种的新的引进事件非常重要,同时需要有迅速采取后续行动的能力。
指导原则13:根除
在可行的情况下,根除往往是处理外来入侵物种的引进和本地化的最佳行动方针。根除外来物种的最佳机会是侵入的早期阶段,因为此时物种的数量尚少并限于局部;因此,以高风险进入点为重点的早期侦查系统可起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根除后的监测可能是必要的。社区的支持往往对根除工作的成功必不可少,这种支持如果通过协商来加以发展则特别有效。还应考虑到对生物多样性的间接影响。
指导原则14:遏制
在不适合采用根除办法时,限制外来入侵物种的扩散(遏制)往往是适当的战略,这种做法适合于某生物体或物种的存在范围较小从而使遏制措施实际可行的情况。经常性的监测是必不可少的,并应结合为根除任何新出现的物种而采取的迅速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