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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构成威胁的外来物种的预防、引进和减轻其影响问题的指导原则

  3.这些措施应以对外来物种构成威胁的风险分析及其潜在的进入途径的评估为依据。应视需要加强和扩大现有有关政府机构或主管当局,应适当培训工作人员以实施这些措施。采取旨在及早发现的办法以及区域和国际间的协调对预防工作极为重要。
  指导原则8:信息交流
  1.各国应协助发展有关的数据库,包括生物分类和标本数据的清册和综合资料,以及一个相互操作的分散的数据库网络,用于汇编和传播有关外来物种的资料,以便在任何预防、引进、监测和减轻活动中使用。在可能的情况下,这些资料应包括事件清单、对邻国的潜在威胁、有关外来入侵物种的生物分类、生态和遗传以及控制方法的资料。还应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信息交换所机制等方式来促进广泛传播这些资料,以及全球入侵物种方案和正在汇编的国家、区域和国际准则、程序和建议等。
  2.各国应提供有关它们对外来物种,特别是那些已经被确认为入侵物种的具体进口需要的所有相关资料,并将这方面的资料提供给其他国家。
  指导原则9:合作,包括能力建设
  根据情况,一个国家的对策可以是纯内部的(在本国内),或者可能需要两个或更多国家的合作努力。这种努力可以包括:
  (a)就外来入侵物种、其潜在不安定性和侵入途径制订交流信息的方案,特别强调邻国之间、贸易伙伴之间以及具有类似生态系统和侵入历史的国家之间的合作。应特别注意有着类似环境的贸易伙伴;
  (b)应在双边或多边的基础上制订国家间的协定,用于管理某些外来物种的贸易,并把特别具有危害性的入侵物种作为重点;
  (c)支持缺少专业知识和资源,包括财务资源的国家的能力建设方案,使它们在外来物种引进和本地化时能够评估和减小其风险和减轻其影响。这种能力建设可包括技术转让和培训方案的制订;
  (d)为查明、预防、及早发现、监测和控制外来入侵物种而做出合作性研究努力和筹资努力。
  C.物种的引进
  指导原则10:有意引进
  1.未经接受国一个主管当局的事先批准,不可首次有意引进或随后引进已经侵入或可能侵入某一国家的一个外来物种,在决定是否批准一项引进建议(引进该国或引进国内新的生态区域)之前,作为估价过程的一部分,应进行一项适当的风险分析,其中可包括一项环境影响评估。各国应作出一切努力,只批准那些不大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的物种。应由引进的提议人或酌情由接受国提出关于拟议引进不会威胁到生物多样性的证据。对一项引进的批准可酌情附带条件(例如制订减轻影响计划、监测程序、支付评估和管理费用、或遏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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