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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构成威胁的外来物种的预防、引进和减轻其影响问题的指导原则

关于对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构成威胁的外来物种的预防、引进和减轻其影响问题的指导原则

导言


  本文件为各国政府和组织制订尽可能限制外来入侵物种的传播和影响的有效战略提供指导。虽然每个国家面临着独特的挑战,并将需要制订适合具体条件的解决办法,但指导原则通过为各国政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一套目标而为其指出努力方向。这些指导原则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实施最终取决于所得到的资源。其目的是协助各国政府克服外来入侵物种,作为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这15项原则不具有约束力,所以随着我们对这个问题及其有效解决办法有更多的了解时可以更容易地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工作程序对其加以修正和扩大。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3条,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按照其本国环境政策开发本国资源的主权权利,并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或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应予注意的是,在以下指导原则中,均使用了脚注3所列的术语。57
  此外,在使用这些指导原则时,必须适当考虑到以下事实:生态系统随时间而变化,所以物种的自然分布可能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发生变化。
  A.总则
  指导原则1:预先防范万法
  鉴于外来入侵物种的传入途径及其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难以预测,因此,确定和预防无意引进的措施以及有关有意引进的决定应立足于预先防范方法,特别是按照下面各项指导原则进行风险分析。预先防范方法亦即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的第15项原则中阐述的并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等文件中进一步详细说明的预先防范方法。
  在考虑对已经本地化的外来物种采取消灭、遏制和控制措施时,也应使用这种预先防范方法。对一个外来物种的侵入可能造成的各种长期影响缺乏科学定论不应被用作理由来推迟采取或不采取适当的消灭、遏制和控制措施。
  指导原则2:三阶段分级处理方法
  1.预防比之在一个外来入侵物种已经引进和本地化后再采取措施更有成本效率和有利于环境。
  2.应优先重视预防在国家之间和之内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如果已经引进一个外来入侵物种,则及早发现和迅速采取行动对防止其本地化极其重要。可取的做法往往是尽快消灭引进的生物体(原则13)。在无法消灭或缺乏将其消灭所需要的资源的情况下,则应实施遏制(原则14)和长期控制措施(原则15)。对有关的惠益和费用(环境、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任何研究应在长期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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