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07条 委托他人的履行
将合同履行委托于他人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履行仍然负责。
第8:108条 因障碍而免责
(一)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由于超出其控制的障碍导致了不履行,而且不能够合理地期待它于合同成立时将此种障碍考虑在内或者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则对该方当事人的不履行免责。
(二)如果障碍只是暂时的,本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仅于该障碍存续的期间内有效力。但如果此种迟延构成了根本性不履行,债权人则可以如是待之。
(三)不履行方当事人必须确保关于该障碍及其对它的履行能力的影响的通知于不履行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情事之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被对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对因没有收到此一通知所致损失有权获取赔偿。
第8:109条 限制或者排除救济的条款
对不履行的救济可以排除或限制,除非主张此种排除或者限制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第九章 对不履行的特殊救济
第一节 履行请求权
第9:101条 金钱债务
(一)债权人有权要回到期的金钱。
(二)如果债权人尚未履行其债务,而且情况表明债务人对于受领履行将会是不情愿的,债权人仍可以继续其履行并依合同获取其应得的价款,除非:
1.它本可以不太费力或不太费钱地从事一项合理的替代交易;或
2.在该具体事情中履行属不合理的。
第9:102条 非金钱债务
(一)受害方当事人有权主张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包括对瑕疵履行所为的补救。
(二)但如有下列情形,则不得获取实际履行:
1.履行属不法或者不能;或
2.履行将会导致债务人不合理的努力或花费;或
3.履行属于具有人身特征的或取决于个人关系的服务或工作的约定;或
4.受害方当事人能够合理地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履行。
(三)如果受害方当事人在已知或应知不履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没有寻求实际履行,则丧失实际履行请求权。
第9:103条 损害赔偿不受妨碍
在本节中履行请求权被排除之事实无碍于对损害赔偿的请求。
第二节 中止履行权
第9:201条 中止履行权
(一)与对方当事人同时或者在其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直到对方提出了履行或者已经履行。第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其全部的履行,也可以中止于具体情事中合乎情理的部分的履行。
(二)只要情况表明对方履行期到来时对方当事人将会不履行,当事人同样可以中止履行。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第9:301条 合同解除权
(一)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不履行是根本性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迟延场合,受害方当事人依据第8:106条第(三)款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9:302条 应部分地履行的合同
如果合同是要分成不同的部分加以履行,而且对于其中的一部分对待履行亦得分摊开来,则发生有根本性不履行时,受害方当事人可以就相关的部分行使它享有的本节规定的解除权。只有当不履行对于整个合同而言是根本性的时,它才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第9:303条 解除的通知
(一)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以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的方式行使。
(二)受害方当事人若非于知晓或应当知晓不履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它便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1.在履行于到期时尚未被提交之场合,受害方当事人无须在提交被作出前发出解除的通知;如果后来提交被作出了,而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提交之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仍未作出此种通知,它则丧失其解除权。
2.但如果受害方当事人知道或者有原因应知道对方当事人仍然想要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提交履行,而受害方当事人不合理地没有通知对方当事人它不欲受领履行,如果对方果真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提交了履行,则受害方当事人丧失其解除权。
(四)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完全的和永久的障碍而依第8:108条免责,则合同于该障碍产生时起自动解除而无须通知。
第9:304条 先期不履行
如果在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期前情况已表明它将会根本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第9:305条 解除的一般效力
(一)合同的解除使双方当事人从它们从事以及受领未来履行的义务中解脱出来,但依据第9:306条至第9:308条的规定,并不影响在解除之前发生的权利和责任。
(二)解除并不影响任何关于纠纷解决的合同规定或者任何其他要在解除之后发挥作用的规定。
第9:306条 价值降低的物品
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先前从对方当事人受领的物品,只要其对于第一方当事人的价值由于对方当事人的不履行而根本性地降低了。
第9:307条 已付金钱的复原
于合同解除场合,当事人可以要回为它没有得到的或者是由它正当地拒绝了的履行所支付的金钱。
第9:308条 物品的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