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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合同法原则

  第7:108条 支付的货币
  (一)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价款仅采用特定的货币。
  (二)如果没有这种约定,对以支付地货币以外的一种货币所表示的款项,可按照支付时支付地通行的兑换比率以该支付地的货币进行支付。
  (三)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场合,如果到支付时间债务人没有支付,债权人可以请求按照应为支付时或者按照实为支付时支付地通行的兑换比率以该支付地的货币进行支付。
  第7:109条 履行的充抵
  (一)如果当事人必须履行同一性质的数个债务,而所提交的履行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在符合第(四)款规定的条件下,该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时声明其履行拟充抵给那笔债务。
  (二)如果履行方当事人没有作出这种声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将该履行充抵给它所选择的债务。它应将其选择告知履行方。但对于下列债务的充抵无效:
  1.债务尚未到期的;或
  2.债务是非法的;或
  3.债务是有争议的。
  (三)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作此充抵,在符合第(四)款规定的条件下,履行充抵给依所列顺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债务:
  1.已到期的或者第一笔到期的债务;
  2.债权人最没保障的债务;
  3.对于债务人最为沉重的债务;
  4.最先发生的债务。
  如果上述标准均不适用,则该履行按比例充抵给所有的债务。
  (四)在金钱债务场合,债务人所为之支付应充抵给,第一,费用,第二,利息,第三,本金;除非债权人作出了不同的充抵。
  第7:110条 未被受领的物品
  (一)一方当事人如因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受领或者取走并非金钱的有体物而只好继续占有该物品的,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和收藏该物品。
  (二)继续占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脱其交付或返还的义务:
  1.将该物品以合理的条件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存放于第三人处,并将此事告知了另一方当事人;或
  2.在通知了另一方当事人后,将该物品以合理的条件卖掉,并将纯收益付给对方当事人。
  (三)但是,如果该物品是容易腐烂的或者其保管是费用格外高昂的,该方当事人须采取合理措施处理该物品。它可以通过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纯收益的方式解脱其交付或返还的义务。
  (四)继续占有的一方当事人对任何合理地发生的费用有权获取赔偿或者从出售的纯收益中扣除。
  第7:111条 未被受领的金钱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受领由另一方当事人按适当方式交付的金钱,后一当事人在通知了前一方当事人后,可以按照应为交付地的法律以前一当事人的名义将此笔金钱储存起来,以解脱自己的付款债务。
  第7:112条 履行的费用
  各方当事人应承受其各自债务的履行费用。

第八章 不履行与救济的一般规定

  第8:101条 可以获得的救济
  (一)只要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而且该不履行未能依第8:108条而免责,则受害方当事人可寻求第九章中规定的任何救济方式。
  (二)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能依第8:108条而免责,受害方当事人可寻求第九章中规定的除请求履行和损害赔偿之外的任何救济方式。
  (三)只要一方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该方当事人不得寻求
  第8:102条 救济的累积
  救济若非相互排斥即可累积。特别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因当事人行使任何其他的救济权利而被剥夺。
  第8:103条 根本性不履行
  如有下列情形,不履行即为根本性的:
  1.严格符合债务要求是合同的核心;或
  2.不履行实质上剥夺了受害方依合同有权期待的东西,除非另一方当事人没有预见到而且也不能够合理地预见到该结果;或
  3.不履行是故意的,并且使受害方有理由认为它不能再信赖对方当事人未来的履行。
  第8:104条 不履行方的补救
  一方当事人若因其提交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而未被另一方当事人受领的,如果履行期尚未到来或者其迟延并没有构成根本性不履行,则该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新的和符合要求的交付。
  第8:105条 履行的保证
  (一)一方当事人若合理地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将会根本性不履行,则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正常履行提供充分的保证;同时,只要这种合理的认识持续存在,就可以中止其自己债务的履行。
  (二)如果此种保证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被提供,只要要求保证的一方当事人仍然合理地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将会根本性不履行,并且不曾迟延地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它就可以解除合同。
  第8:106条 确定额外履行期限的通知
  (一)在任何不履行的情况下,受害方当事人可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允许一段额外的履行期限。
  (二)在这段额外的期限中,受害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它自己相应债务的履行并可请求损害赔偿,但它不得寻求任何其他的救济。如果它接到对方当事人的通知,称后者于该期限内将不履行,或者如果于该期限过后尚未作出正常的履行,受害方当事人可寻找依第九章规定所可采取的任何救济。
  (三)如果迟延履行尚未构成根本性不履行,而受害方已发出了一份确定了长度合理的额外期限的通知,那么它可以在通知的期限终了时解除合同。受害方当事人可以在它的通知中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于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将自动解除。如果规定的期限过短,则只有在发出通知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后,受害方始得解除合同,或者如有可能合同始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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