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价格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要由一方当事人加以确定,而其决定非常不合理,则纵有其他相反规定,亦得代之以合理的价格或其他条款。
第6:106条 由第三人作的确定
(一)如果价格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要由第三人确定,而它不能够或者不愿意这么做,则推定为当事人已授权法院指定另外一人加以确定。
(二)如果由第三人确定的价格或其他条款非常不合理,则应代之以一合理的价格或条款。
第6:107条 对不存在之因素的参照
如果价格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要参照某一因素加以确定,而该因素不曾存在或不再存在或不再能够找到,则应代之以最为相当的因素。
第6:108条 履行的质量
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质量,当事人所提交的履行至少须具有中等质量。
第6:109条 期限不定的合同
期限不定的合同可得由任何一方当事人作出合理期限的通知而终止。
第6:110条 利益第三人之约定
(一)第三人可以请求合同债务之履行,如果它如此行为之权利已在允诺人与受诺人之间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如果此种协议能够从合同的目的或者案件的具体情事中推断出来。该第三人无须于达成协议时即已特定下来。
(二)如果第三人放弃履行请求权,则视为该权利从未对它发生过。
(三)受诺人可以通过向允诺人发出的通知剥夺该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除非:
1.第三人已接到受诺人的通知,称该权利已成为不可撤销的;或者
2.允诺人或受诺人接到第三人的通知,称后者接受了该权利。
第6:111条 情事变更
(一)当事人应清偿其债务,即便是因为履行费用已经提高或是因为它所受领之履行的价值已经降低而使履行变得非常困难亦然。
(二)但如果由于情事的变更使合同履行变得格外困难,当事人应当进行磋商以改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只要:
1.情事变更系发生在合同达成之后;
2.情事变更之可能性于达成合同之时并不能够合理地被考虑到;而且
3.依据合同,情事变更之风险并非受影响之当事人所应承担的。
(三)如果当事人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没有达成合意,法院可以:
1.按法院确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合同;或者
2.改订合同,以便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分摊由情事变更产生的损失和收益。
在任何一种情形,法院可以对因一方当事人悖于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之拒绝磋商或者终止磋商而遭受的损失判予损害赔偿。
第七章 履行
第7:101条 履行的地点
(一)如果合同债务的履行地点没有被合同固定或者不能够从合同中加以确定,它得是:
1.在金钱债务场合,达成合同时债权人的营业地;
2.在非金钱债务场合,达成合同时债权人的营业地。
(二)如果当事人有不止一个营业地,考虑达成合同时为当事人所知晓或所想象的情事,前款意指之营业地是指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
(三)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视其惯常居所地为其营业地。
第7:102条 履行的时间
当事人必须进行履行:
(一)如果时间已在合同中载明或者可以从合同中确定,则于此一时间;
(二)如果期间已在合同中载明或者可以从合同中确定,则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除非案件的具体事情表明应由另一方当事人选择时间;
(三)在任何其他的场合,于达成合同后的一个合理的时间。
第7:103条 提前的履行
(一)当事人对履行期前提交的履行可以拒绝,除非受领该交付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及它的利益。
(二)当事人对提前之履行的受领并不影响约定的它自己债务履行的时间。
第7:104条 履行的顺序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可以同时提交,当事人应同时提交,除非具体事情另有要求。
第7:105条 有选择余地的履行
(一)如果债务可通过有选择余地的履行来解脱,则选择权属于履行方,除非具体事情另有要求。
(二)如果应为选择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要求的时间内没有选择,那么
1.如果选择迟延是根本性的,选择权转归对方当事人;
2.如果选择迟延并非根本性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发出一份通知,另外确定一段合理的期间,于该段期间内当事人须作出选择;如果后者没有这么做,则选择权转归对方当事人。
第7:106条 第三人的履行
(一)除非合同要求亲自履行,如有下列情形,债权人不得拒绝由第三人提交的履行:
1.该第三人经债务人的同意而行为;或者
2.该第三人对履行拥有合法的利益,而债务人已没能履行或者情况表明在履行期到来时它将不会履行。
(二)第三人依第(一)款所作的履行使债务人获得解脱。
第7:107条 支付的形式
(一)金钱的支付可以一般商业过程中使用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
(二)债权人依据合同或者自愿地接受支票或其他支付之通知或支付之允诺,被视为是在它能够获得承兑的条件下始如此行为。债权人不得强制执行原始债务以支付货币,除非支付之通知或者支付之允诺未获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