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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合同法原则

  表达或传送陈述中的不准确应作为制作或发送该陈述之人的错误,适用第4:103条。
  第4:105条 合同的改订
  (一)如果一方当事人可因错误而宣布合同无效,但对方当事人表明它愿意或者实际上的确按照有权宣布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所理解的合同加以履行,则该合同被视为按照错误方所理解的那样缔结。在被告知了有权宣布合同无效方所理解合同的方式后,以及在该方当事人基于对宣布合同无效的通知的信赖业已从事行为之前,对方当事人须立即表明它愿意履行或实际提供此种履行。
  (二)在这种表示或者履行之后,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即丧失,而且任何先前的宣布合同无效的通知不生效力。
  (三)在双方当事人犯有同样错误的场合,法院可基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使合同符合如果错误未曾发生所会达成的样子。
  第4:106条 不正确的信息
  因相信对方当事人给出的不正确的信息而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可依第4:117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请求损害赔偿,即便该信息并没有依第4:103条产生出基于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给出信息方有理由认为该信息是真实的。
  第4:107条 欺诈
  (一)如果一方当事人缔结合同是因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性表示,无论是言语还是行为,或者是因对依诚实信用或公平交易对方本应透露的信息却欺诈性地不予透露,则该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无效。
  (二)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表示或者不揭示系意在欺骗,它即为欺诈性的。
  (三)在确定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是否要求一方当事人透露某特定信息时,对各种情况均应考虑,包括:
  1.该方当事人是否拥有专门技术;
  2.由它获取相关信息所需费用;
  3.对方当事人自己是否可以合理地获取该信息;以及
  4.该信息对对方当事人显而其见的重要性。
  第4:108条 胁迫
  一方当事人缔结合同如果是由于对方当事人即行的且严重的行为的威胁,而此种行为之威胁:
  1.本身是非法的;或
  2.作为达成合同的手段是非法的,
  则该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除非在该具体事情中第一方当事人拥有合理的选择余地。
  第4:109条 过分的利益或不公平的好处
  (一)如果在缔结合同时有下列情况,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1.它依赖于对方当事人或与对方当事人具有信托关系,它处于经济困难或具有急迫需要,它是无远见的、无知的、无经验的或缺乏谈判技巧的;以及
  2.对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本应知道这种情况,由于这种情况以及合同的目的,以非常不公平的或获取过分利益的方式利用了第一方当事人的这种状况。
  (二)应有权宣布合同无效方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合适,法院可以改订合同,以使合同符合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之要求本应会达成的样子。
  (三)类似地,法院也可以应收到因过分利益或不公平的好处而宣布合同无效之通知方当事人的要求改订合同,只要该方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而且在对当事人信赖该通知而作出行为之前立即告知作出上述通知的一方当事人。
  第4:110条 未经个别商议的不公平合同条款
  (一)如果未经个别商议的合同条款造成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显著失衡,有损于一方当事人,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考虑合同所要求的履行的性质、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以及缔结合同时的具体事情,该方当事人可以宣布该条款无效。
  (二)本条不适用于:
  1.规定合同的主要标的的条款,只要该条款用语浅显易懂;或
  2.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在价值上与对方当事人的债务的价值上具有相当性。
  第4:111条 第三人
  (一)在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之场合,或者经一方当事人同意该第三人介入了合同的缔结,如果该第三人
  1.因给出信息而造成了错误,或者知道或本应知道某一错误;
  2.给出了不正确的信息;
  3.犯有欺诈;
  4.进行了胁迫;或
  5.获取过分的利益或不公平的好处,
  则在与恰如该方当事人自己的行为或知晓一样的条件下,可以获取本章中的救济。
  (二)在其他第三人从事下列行为场合:
  1.给出了不正确的信息;
  2.犯有欺诈;
  3.进行了胁迫;或
  4.获取了过分的利益或不公平的好处,
  如果该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的事实,或者在宣布无效之时它尚未信赖该合同而行为,则可以获取本章的救济。
  第4:112条 对无效的通知
  宣布无效须采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的方式。
  第4:113条 时间限制
  (一)适当考虑具体事情,在有权宣布无效方知道或本应知道相关的事实或者在其能够自由行动之后,宣布无效的通知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发出。
  (二)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引用某条款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了宣布无效的通知,该方当事人可以依据第4:110条宣布此一单个的合同条款无效。
  第4:114条 确认
  如果有权宣布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在它知道了无效事由后,或者在它能够自由地行动之后,明示地或默示地确认了该合同,该合同的无效即被排除。
  第4:115条 无效的效力
  合同无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要求返还依据该合同或者该合同中无效的部分它所交付的一切东西,但要求它同时返还它依据该合同或者该合同中无效的部分所接受的东西。无论什么原因,如果无法返还原物,则须对所受领的物品支付一笔合理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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