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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合同法原则

  (二)如果未能依第3:207条而由委托人追认,代理人有责任向第三人支付损害赔偿,以使第三人处于如同代理人有权行为一样的状况。如果第三人已知或本不应不知代理人缺少授权,则不适用本规则。
  第3:205条 利害冲突
  (一)如果由代理人达成的合同与代理人具有利害冲突,对此第三人已知或本不应不知,则委托人可以依据第4:112条至第4:116条的规定宣布该合同无效。
  (二)如有下列情形,即推定为具有利害冲突:
  1.该代理人同时作为该第三人的代理人;或
  2.该合同是与该代理人自己达成的。
  (三)但如有下列情形,委托人不得宣布合同无效:
  1.委托人已同意或者本不应不知代理人如此行为;或
  2.代理人业已向委托人揭示了这种利害冲突,而委托人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没有表示反对。
  第3:206条 复代理
  代理人具有默示的授权来任命复代理人,以完成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并且不能合理地期待代理人亲自完成的任务。本节的规则适用于此种复代理;复代理人在它的以及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直接使委托人与第三人相互受有拘束。
  第3:207条 委托人的追认
  (一)如有人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为而未经授权或超越了对它的授权,委托人可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追认。
  (二)基于追认,在不使他人的权利受有损害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即被认为是已经授权了的。
  第3:208条 第三人对确认授权的请求权
  在委托人的言语或行为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由代理人从事的行为是经过授权的场合,但第三人仍怀疑该授权,它可以向委托人发出一份书面的确认书要求其确认。如果委托人没有表示反对或不曾迟延地回答,则视为代理人的行为已经授权。
  第3:209条 授权的存续
  (一)代理权持续至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1.代理权已被委托人、代理人或二者终止;或
  2.授权从事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者授权的期间已经届满;或
  3.代理人已破产或在自然人之场合已死亡或无能力;或
  4.委托人已破产。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第1项的情况已被以与当初授权采取的通知或公布的方式相同的方式加以通知或公布,则第三人被视为知道了代理权已被终止。
  (三)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代理人仍然有权从事那些为保护委托人或其继承人的利益所必要的代理行为。

第三节 间接代理

  第3:301条 非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为的中间人
  (一)如果中间人从事行为系
  1.基于委托人的指令和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但并非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
  2.基于委托人的指令,但第三人对此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中间人与该第三人互相受有拘束。
  (二)仅当符合第3:302条至第3:304条规定的条件时,委托人与该第三人始互相拘束。
  第3:302条 中间人的破产或对委托人的根本性不履行
  如果中间人沦为破产,或者如果它对委托人根本性不履行,或者如果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情况表明将会发生根本性不履行。
  1.基于委托人的请求,中间人应将第三人的名字和地址告知委托人;而且
  2.委托人可以行使中间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对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但应承受第三人可得对中间人提出的抗辩。
  第3:303条 中间人的破产或对第三人的根本性不履行
  如果中间人沦为破产,或者如果它对第三人根本性不履行,或者如果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情况表明将会发生根本性不履行,
  1.基于该第三人的请求,中间人应将委托人的名字和地址告知该第三人;而且
  2.第三人可对委托人行使第三人对该中间人拥有的权利,但应承受中间人可得对第三人提出的抗辩以及委托人可得对中间人提出的抗辩。
  第3:304条 通知要件
  第3:302条至3:303条中规定之权利的行使,要求须向中间人以及向第三人或委托人分别发出行使诸此权利的意思的通知。在接到通知之后,第三人或委托人不再有权向中间人进行履行。

第四章 有效性

  第4:101条 未受规制的事项
  本章没有规定因不合法、不道德或缺乏能力而发生的无效。
  第4:102条 自始不能
  仅仅由于合同成立时所负债务的履行不能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无权处分合同关涉的财产,合同并不无效。
  第4:103条 关于事实或法律的错误
  (一)如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可基于合同成立时存在的关于事实或法律的错误而宣布合同无效:
  1.(1)错误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给出的信息造成的;或
  (2)对方当事人已知道或本应知道该错误,而且让错误方陷于错误状态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或
  (3)对方当事人也犯有相同的错误,以及
  2.对方当事人已知道或本应知道,如果错误方知道了真实情况,错误方就不会缔结该合同或只会以完全不同的条款缔结合同。
  (二)然如有下列情况,当事人不得宣布合同无效:
  1.在该具体事情中,它的错误是不可原谅的;或
  2.此种错误的风险已被它承担,或在该具体事情中应当由它来承担。
  第4:104条 传达的信息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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