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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合同法原则

  (三)在以依第2:205条第(三)款履行某种行为表示承诺的场合,该行为须于要约人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履行;如果没有确定期限,则在一合理的时间内。
  第2:207条 迟到的承诺
  (一)承诺虽迟到仍得为有效的承诺,只要要约人不曾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他将它作为承诺。
  (二)如果带有迟到的承诺的信件或书面材料表明,如果传送正常它会按时到达要约人,则此迟到的承诺仍得为有效的承诺,除非要约人不曾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它认为它的要约已经失效。
  第2:208条 变更了的承诺
  (一)受要约人所作的答复,如言明了或隐含了附加的或不同的条款,且这些条款会实质性地变更要约的条款,则为拒绝并构成一个新的要约。
  (二)对要约作出的明确地同意的答复,尽管它对要约言明了或隐含了附加的或不同的条款,只要它们并没有实质性地变更要约的条款,仍构成承诺。附加的或不同的条款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但如果答复符合下列情形,即构成对要约的拒绝:
  1.要约明确地将承诺限定于要约的条款;或
  2.要约人不曾迟延地反对附加的或不同的条款;或
  3.受要约人对其承诺附有条件,要求要约人对附加的或不同的条款表示同意,而该同意没有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到达受要约人。
  第2:209条 相互冲突的一般条款
  (一)如果在要约与承诺中除关于相互冲突的合同一般条款外当事人已形成合意,合同仍然成立。只要一般条款实质上是一致的,它们便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但如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合同不成立:
  1.事先已明确地且并非采用一般条款的形式表示其不欲基于第(一)款而受一份合同的拘束;或
  2.不曾不合理地迟延地通知对方当事人它不欲受此种合同的拘束。
  (三)合同的一般条款是指为不定数量的特定类型的合同事先已制作完毕的且在当事人之间未经个别商议的合同条款。
  第2:210条 专业人士的确认书
  如果专业人士已达成合同,但尚未将其形成最终的文件,而一方不曾迟延地向对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意在作为合同的一份确认书,但它含有附加的或不同的条款,这些条款将成为合同的构成部分,除非:
  1.这些条款实质地变更了合同的条款;或
  2.受领方不曾迟延地对此表示反对。
  第2:211条 非经要约承诺形成的合同
  尽管合同的形成过程无法解析成要约与承诺,本节中的规则经适当修正仍得适用。

第三节 磋商责任

  第2:301条 悖于诚信的磋商
  (一)当事人有磋商自由,对没有达成合意不负责任。
  (二)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所为磋商或终止磋商有悖于诚实信用,则要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负责。
  (三)一方当事人在没有真实意图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从事磋商或继续进行磋商,则为有悖于诚实信用。
  第2:302条 违反信任
  如果在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透露了秘密信息,无论事后是否达成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均有义务不透露该信息或自身目的使用该信息。对违反此义务的救济,可包括赔偿所受损失以及返还另一方当事人取得的收益。

第三章 代理人的权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01条 本章的适用范围
  (一)本章规范代理人或其他中间人的权限,此处其他中间人使委托人受其与第三人的合同的拘束。
  (二)本章不适用于由法律授予的代理权或由公共的或司法的权利机关授予的代理权。
  (三)本章不适用于代理人或中间人与其委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第3:102条 代理的类型
  (一)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为者,适用直接代理的规则(第二节)。在代理人行为时或者以后是否透露了委托人的身份,则是无关紧要的。
  (二)中间人依委托人的指令并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但并非以委托人的名义者,或者第三人既不知道也没有理由应知道中间人系作为代理人而行为者,适用间接代理的规则(第三节)。

第二节 直接代理

  第3:201条 明示的、默示的和表面的授权
  (一)委托人对以其名义行为的代理权的授予,可得为明示的,亦可得为由具体事情默示的。
  (二)为实现授权目的,代理人有权依具体事情从事各种必要的行为。
  (三)如果委托人的言语或行为导致第三人合理地且善意地相信代理人已被授权从事其所从事的行为,则视为委托人已经授权。
  第3:202条 代理人对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在由第3:201条界定的授权的范围内行为,其行为直接拘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代理人自己并不对第三人负有义务。
  第3:203条 未被透露身份的委托人
  如果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缔结合同而委托人的身份要在日后透露,在经第三人要求后代理人没能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透露委托人的身份的,则代理人自己受合同的拘束。
  第3:204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
  (一)以代理人身份从事行为者如未经授权或超越了对它的授权范围,则其行为对委托人和第三人并无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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