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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8.本保险以被保险人必须在一切可能控制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迅速措施办理其应办工作为条件。

(五)协会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条款

(1963年1月1日)


  1.本保险对被保险财产承担由于以下人员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害:
  (1)罢工者、被迫停工的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变人员;
  (2)怀恶意行动的人。
  2.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1)直接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灭失或损害:
  ①延迟、被保险财产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
  ②在任何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期间的无论任何种类的劳动力缺乏、不足或受限制。
  (2)任何由于延迟而产生的费用,但此项费用如原则上按照英国法律或1950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规定可以获得补偿者除外。
  (3)由于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动、内战,或由于革命、叛乱、暴乱或民众斗争所引起的后果。
  3.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
  (1)该项货物运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或其他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或至:
  (2)该项货物运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这些仓库或储存处所是被保险人为了不属于正常运输过程的储存或是为了分派、分配而决定使用的,或至:
  (3)所保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上述三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如果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以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以前,需运往非本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本保险的终止时期仍以前款规定为准。但以不超过开始运往该目的地时为限。
  如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或转载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所作出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但以上述责任终止的规定及下列第4条款的各项规定为准)。
  4.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未在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而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由于其他原因货物在未交至上述第3条款规定的地点以前航程即告终止,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需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直至:
  (1)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出售及送交时为止,或除另有特别约定外,至所保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卸离海轮以后满六十天为止,上述二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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