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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有自然资源的环境行为之原则

  2.如果由国家立法或国际公约的关系而不容许传递某种情报时,持有此种情报的国家,还是应该特别根据诚意的原则,本着睦邻的精神,同其他的有关国家合作,谋求圆满解决。

守则7



  关于共有自然资源的情报交换、通知、协商和其他方式的合作,完全是根据诚意的原则和睦邻的精神,无论是各种方式的合作,或进行发展或养护的计划项目,都应避免任何不合理的迟延。

守则8



  如果认为有需要对某一种共有自然资源的环境问题加以澄清时,有关各国应联合进行科学研究和评价,以期根据商定的数据,为此种问题找到适当的、圆满的解决。

守则9



  1.在遇有下列情况时,各国有义务向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国家发出紧急通知:
  (a)由于利用一种共有自然资源而可能对它们的环境造成突然有害影响的紧急情况;
  (b)可能影响这些国家的环境而与共有自然资源有关的突发严重自然事件。
  2.必要时,各国亦应将此种情况或事件通知有关的国际组织。
  3.有关各国应于适当时,特别通过协议的紧急计划和互助办法进行合作,以期避免严重情况的发生,或尽量消除、减少或纠正此种情况或事件的影响。

守则10



  共有一种自然资源的各国应斟酌状况,考虑是否可能一道要求任何主管国际组织提供服务,设法澄清与此种自然资源的养护和利用有关的环境问题。

守则11



  1.联合国宪章和《各国之间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进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里的各项有关规定,适用于共有自然资源的养护和利用所引起的环境争端的解决。
  2.未能通过谈判或其他无约束力的方式在合理期间内解决争端时,有关各国必须采用一种互相商定的、最好是事先商定的适当解决程序,来解决争端。这种程序应该是迅速、有效,而且具有约束力。
  3.争端所涉各国必须审慎行事,切勿采取可能使环境情况益趋恶化、终而妨碍和平解决争端的任何行动。

守则12



  1.各国有责任在环境方面履行它们关于养护和利用共有自然资源的国际义务,如因违反此种义务而在其管理范围以外地区造成环境损害时,应依照适用的国际法负担责任。
  2.关于各国利用共有自然资源引起的环境损害和对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造成的环境损害,应合作制订有关这种责任和受害者赔偿的进一步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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