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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有自然资源的环境行为之原则

关于共有自然资源的环境行为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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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原则的全称为“指导各国养护及和谐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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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自然资源的环境方面行动守则”,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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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8年5月19日以第6/14号决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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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行为守则草案(以下简称守则)是要在环境方面指导各国养护及和谐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有的自然资源。本守则适用于被认为有助于达成上述目标而无损于环境的个别国家的行为。此外,本守则旨在鼓励共同享有某一自然资源的国家在环境方面进行合作。
  在编制本守则时曾力求避免使用可能令人以为要指出国际法规定下所存在或不存在的某一具体法律义务的语句。
  在全部守则里使用的文字,并非要影响守则里所讲的行为是否已在一般国际法的现有规则里有所规定,或规定到什么程度。至于本守则——如果它们并不反映已经存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是否应该、或者到什么程度、或者用什么方式并入一般国际法的问题,本守则亦无意表示意见。
  这些守则是由环境署法律专家小组根据联合国大会1973年12月13日第3129(XXVⅢ)号决议,于1976年至1978年期间开会起草而成的。根据工作小组的报告(UNEP/IG·12/2)及各国政府对守则草案的进一步意见,大会1979年12月18日第34/186号决议请所有国家“在拟订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有自然资源的双边或多边公约时,将这些守则看作指导方针和建议,本着诚意和睦邻精神,加强而非损害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利益。”
  执行这些守则的进展报告已由环境署规划理事会于1981年(UNEP/GC·9/5/Add.2)和1985年(UNEP/GC·13/9/Add.1)提交大会。

草案

守则1



  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有自然资源的养护及和谐利用,各国有必要在环境方面合作。为此,各国必须按照公平利用共有自然资源的概念进行合作,以谋控制、防止、减少或消除此种资源的利用可能引起的不利环境影响。这种合作必须在平等基础上进行,而且必须顾及各有关国家的主权、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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