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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f)“保兑人”意指对保证作出保兑之人。
  (g)“单据(document)意指提供完全记录的一种文件。

第三章 保函之形式与内容

  第七条 保函的签发、形式及其不可撤销
  (1)保函脱离有关保证人的控制范围即为保函的签发。
  (2)保函得以任何形式签发——只要它保存了该保证文本的完整记录以及提供了经由一般认可的方式或保证人和受益人双方议定之程序以认证该保证来源。
  (3)自保函签发之时起,得按保函之条件提出付款请求,但该保函另有时间规定者,不在此限。
  (4)一经签发,保函即应不可撤销,但该保函规定其为可撤销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修改
  (1)保函不得修改,但是以保函所规定之形式修改者,若无此规定,以第七条第(2)款所指之形式修改者,不在此限;
  (2)除保函另有规定者,或者保证人和受益人另有协议者以外,如果保函之修正获受益人之事先授权,修正作出之时该保函即被修正;
  (3)除保函另有规定或保证人和受益人另有协议者以外,修正事先未获受益人授权者,仅当保证人收到受益人以第七条第(2)款所指之形式作出的接受该修正的通知时,该保函才得被修正;
  (4)保函之修正不影响主债务人/申请人(或指示人)或保证之保兑人的权利义务,但此类人同意该修正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受益人请求付款权的转让
  (1)受益人付款请求权,仅在保函中有此授权方可转让;亦仅能依保函中授权的方式和范围进行转让;
  (2)如果保证是可转让的,而未明确规定实际转让时是否要求保证人或另一被授权的人的同意,保证人和任何其他被授权的人都无义务必须实施转让,但以其明确同意的方式和范围进行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 收益之转让
  (1)除保函另有规定或保证人和受益人另有协议者以外,受益人得向另一人转让依该保证可以获得的任何收益;
  (2)如果保证人或另一付款义务人收到受益人以第七条第(2)款所指之形式作成并发出的不可撤销转让通知,向该受让人的付款可以免除债务人在其付款范围内,依据保函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第十一条 付款请求权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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