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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c)代表保证人本身而作出;
  (3)保证中之付款得以任何下列方式作出:
  (a)以特定货币或记账单位付款;
  (b)汇票之承兑;
  (c)延期付款;
  (d)特定的价值项目之提供。
  (4)保函得规定:保证人为另一人行事时,保证人自身可以同时为受益人。
  第三条 保证的独立性
  就本公约而言,保证是独立的。保证人向受益人所负之义务:
  (a)并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交易的有效性或存在,亦不依赖于任何其他保证,包括:备用信用证或独立保函以及与此相关的确认书或反保函;或者
  (b)并不受本保证中未列之条件的拘束;亦不受任何未来的、不确定行为或事件的拘束;但是在保证人经营范围内提出此类文件、作出此类行为或发生此类事件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保证的国际性
  (1)保证是国际性的——如果保证中明确规定的营业地或者下列人员即保证人、受益人、主债务人/申请人、指示人、保兑人中任何两方在不同国家者;
  (2)为了适用上款规定:
  (a)如果保函为特定人列举一个以上营业地,则相关的营业地系指与保证有最密切联系者;
  (b)如果保函未为特定人列举营业地但指明了其习惯居所,则该保证的国际性即可依此相关因素予以确定。

第二章 解释

  第五条 解释之原则
  解释本公约,应考虑本公约的国际性,促进其统一适用的需要,以及国际实践中对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的诚信的遵守。
  第六条 定义
  除本公约条款或其上下文另有明示者以外,为适用本公约:
  (a)“保证”包括“反担保”和“保证之保兑”。
  (b)“保证人”包括“反担保人”和“保兑人”。
  (c)“反担保”意指:保证人的指示人向另一保证的保证人所作的保证,承诺:经请求或经附其他单据的请求,即行以符合保函的条款和任何单据条件、指示或可推知的条件的方式付款。其他保证项下的款项系由作出该其他保证的人支付或可向该人提出请求。
  (d)“反担保人”意指“作出反担保的人”。
  (e)“保证的保兑”意指:经由保证人授权并添附于保证人之保证之上的一项保证;该“保兑”给予受益人以选择权即向保兑人而非保证人要求付款。该受益人只需提出付款请求或依保兑了的保证中所附单据条件提出请求即可,但不得妨碍受益人要求保证人付款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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