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红其拉甫山口对第三国人员开放的换文
(1985年12月7日于北京,1985年12月10日于伊斯兰堡)
一、中方去照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申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中巴睦邻友好关系和边境地区的友好往来,一致同意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红其拉甫山口对第三国人员开放。为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开放红其拉甫山口的议定书》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一、《议定书》第二条改为:
双方同意,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红其拉甫山口对第三国人员开放。
二、《议定书》第三条改为:
双方同意,凡持有本国有效护照,并事先按规定办妥对方有效签证的中国或巴基斯坦国籍的两国人员,以及持有本国有效护照,并事先按规定办妥中巴双方有效签证的其他各国人员(与中巴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人员按协议规定办理),均可从红其拉甫山口通行。中巴两国边境会晤和贸易人员出入境,可使用两国地方当局所颁发的“中巴边境通行证”。所有出入该山口的人员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携带、运载的行李物品或货物,都必须接受双方口岸的边防(移民)检查、海关检查、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
上述内容,如蒙贵馆复照确认,本照会和贵馆的复照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开放红其拉甫山口的议定书》的附件,并自贵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于北京
二、 巴方复照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表明已收到贵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所发第七号照会。现将来照原文复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申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中巴睦邻友好关系和边境地区的友好往来,一致同意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红其拉甫山口对第三国人员开放。为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开放红其拉甫山口的议定书》有关条款修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