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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a)在保函项下任何索偿要求应以书面为之,并(在保函所规定的单据以外)辅以书面声明(可以在索偿要求本身中作出,或在索偿要求之外另立声明伴随之,但应在索偿要求中提到)说明:
  (i)委托人未按基础合约履约,如系投标保函,应加到投标条件,和
  (ii)委托人在哪一方面违约。
  注释:
  1.本条为提出索偿应具备的条件,如果并未在保函中排除[第二十条(c)允许其排除]就应遵守,作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不公平的索偿,但又不影响对索偿要求的迅速处理。虽然这项声明是由受益人而非第三者作出的,它所能提供的保障极其有限,但在委托人并无违约的情况下,要受益人出具一份违约声明。他不得不考虑这是一种存心的欺诈行为,比单纯地只要求受益人提出索偿请求,似有更多的制约作用。
  2.本条的作用在于即使保函中未规定需提示违约声明,受益人在索偿时必须提示,除非在保函中予以排除。
  (b)任何在反担保函下提出的要求应辅以书面声明说明担保人已收到符合保函条款和本条规定的索偿要求。
  注释:
  只要担保人说明收到索偿要求的单据是符合保函条款的,也符合第二十条的规定,则反担保人如无法证明担保人欺诈的确切证据或其他可以推卸责任的事实,反担保人不能拒付,也无权调查受益人的要求是否单证一致和符合第二十条的规定。
  (c)除非保函条款明确表明不适用的范围,本条(a)款应予适用,除非反担保函条款明确表明不适用的范围,本条(b)款也应予适用。
  注释:
  根据本条规定,本条(a)、(b)款的是否适用可由委托人决定,如为全部不适用,则受益人无须提呈书面声明,如为部分不适用,例如,书面声明中无须说明委托人在哪方面违约,则受益人仅需说明委托人已经违约即可。
  保函中未列本条不能作为不适用本条。
  本条所规定者属对单据的最低要求,如对单据有其他要求,可在保函中列明。
  (d)本条的规定毫不影响第二条(b)、(c)和第九条、第十一条的适用。
  注释:
  本条主要是明确第二十条的规定,并不影响保函和反担保函独立和单证的性质,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责任仅在于以合理的谨慎保证单证的表面上相符,而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真实性不负责。
  例如,甲银行应A的请求开立一张以B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保函。B提出索偿时提交了书面声明,说明A未在合约规定的完工日完工。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甲银行将书面声明交给A。A认为书面声明的内容不正确,但如无欺诈的证据或其他拒付的理由,甲银行仍应付款,因为银行与是否有违约的事实无关。
  第二十一条 担保人应将受益人的要求及有关单据毫不延迟地转递给委托人,或在适用的情况下,交给指示人转交委托人。
  注释:
  本条对转递的时间规定为“毫不延迟”,而第十条(c)对受益人发出的拒付通知规定为“立即”似稍不同。对转递的方式并无具体规定,只要是快速和合理的即可,转递的风险,根据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担保人并无责任承担。

E.满期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函中规定提出要求的到期时间应为一具体的日历日或将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提示给担保人即作为到期(到期事件)。如果保函对到期日和到期事件都作了规定,则以先发生者为准,不论保函和其修改是否已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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