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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注释:
  1.在履约保函或分期付款保函中由于委托人的按阶段履约而规定减额条款是十分常见的。
  2.减额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某一日期后减额,另一种是由委托人或第三者向担保人提示或出具了某一种单据后减额,例如,在预付款保函中,可以规定凭建筑师出具的进度证明递减一定的金额。如果预付款保函中仅规定了工程到达某一进度后减额若干,而未规定凭何种单据,这种规定是不符合本规则的精神的。

C.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 所有在保函中规定的凭以提示的单据,包括付款要求在内,应由担保人以合理的小心审核,以肯定它们在表面上是否符合保函条款。如按单据看来并不相符或在表面上彼此之间不一致,应予拒绝。
  注释:
  1.本条的基本精神与“400”第十五条的基本精神相同。但由于信用证除由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尚可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承兑或议付,因此第十五条规定有审单义务者为所有与信用证有关的银行,而在保函下一般都由受益人直接交单,故规定担保人应以合理的小心审核单据。
  2.本条规定担保人应审核的是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对非保函所规定的单据,不负审核之责。例如,保函规定凭书面付款请求和违约声明付款,受益人如另外提示了工程师出立的违约证明,担保人对后一项单据不负审核之责。又如保函规定凭书面请求和工程师出立的违约声明付款,而该违约声明是伪造的,担保人凭以付款后,不承担责任。因为担保人仅审核单据在表面上的相符。
  第十条
  (a)担保人应有一个合理时间审核保函下的付款请求,并决定是否付款或拒绝。
  注释:
  本条规定担保人审单的时间为合理时间(“500”已规定为七个营业日),由于保函下的单据远比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简单,审单所耗用的时间应远比跟单信用证下为少。
  (b)如果担保人拒绝付款请求,他应立即以电讯,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法通知受益人。在保函下提示的任何单据应暂时由受益人处理。
  第十一条 担保人和指示方对向他们提示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所作的一般的和/或特殊规定或对任何人的意志或行为或不行为,不予负责。
  注释:
  1.本条规定的基本精神亦与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相同。
  2.担保人引用本条的免责规定必须做到:(1)在审核单据时,应是善意和合理小心的;(2)所有单据经合理的审查,在表面上与保函条款相符,特别与第二十条规定相符;(3)单据之间在表面并无不一致,担保人审核单据只能从表面上来断定是否正常。如在表面上有严重涂改,应谨慎对待。例如,保函规定的索偿单据.有一项是建筑师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上说明委托人“已”违约,如仔细辨认,可以认出“已”是从“未”改成的,这种明显的涂改应使担保人拒付,但这种涂改如不明显,虽经合理检查也无法发现,则担保人付款后,可引用本条免责。
  第十二条 担保人和指示方对由于任何信息、函件、要求或单据传递中延迟和/或灭失所造成的后果,或对任何电讯在传送中的延迟、残缺或其他差错不承担义务或责任。担保人或指示方对技术名词翻译或译释上的差错不负责,许保留将保函文本或其任何部分不予翻译而传递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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