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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开放红其拉甫山口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开放红其拉甫山口的议定书
(1982年8月22日签订于伊斯兰堡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一年九月两国政府就开放红其拉甫山口达成的原则协议,为进一步发展中巴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和便于处理日常边境事务,通过友好协商,就开放红其拉甫山口和双方各自设立边境口岸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开放红其拉甫山口,并在山口两侧各自境内分别设立边境口岸,为两国边境贸易、公务往来、边境口岸官员会晤和国民探亲提供方便。
  中方口岸位于皮拉力,距边界线三十四公里;巴方口岸位于底河,距边界线五十二公里。
  双方口岸每天开放的时间,另行规定。

第二条



  双方同意,红其拉甫山口暂不对第三国开放。

第三条



  双方同意,凡具有中国或巴基斯坦国籍的国民,持有本国护照,并事先按规定办妥对方的有效签证,均可从红其拉甫山口通行。除经两国有关当局特殊批准者外,非中国或巴基斯坦国民,不得出入该山口。两国边境贸易人员出入境,仍允许继续使用两国地方当局所颁发的“边境贸易通行证”。所有出入该山口的人员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携带、运载的行李物品或货物,都必须接受双方口岸的边防(移民)检查、海关检查、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

第四条



  双方同意,在红其拉甫山口开放后,利用双方的口岸通邮,定期交换邮件。交换邮件的具体办法,由两国邮政主管部门通过换函方式商定。

第五条



  双方同意,在各自口岸设立执行边防(移民)检查、海关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交换国际邮件、边境口岸官员会晤等项任务的相应机构。

第六条



  双方同意,建立边境口岸官员会晤制度,以便及时处理有关边境事务。对于双方边民越界或违反对方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于边界标志的检查和维护,对于牲畜越界问题以及其他涉及双方的边境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双方负责边境会晤的官员交涉处理。
  双方口岸的其他机构,也可以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的需要,建立对口会晤制度。
  为便于双方会晤和口岸管理,双方同意建立两口岸间的直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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