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维修保函是指,担保根据合同约定在实际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后,维修该工作或者该服务的合同债务的保函。
(十一)履约保函是指,担保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债务的保函。
(十二)人是指,任何公司、法人、企业、合伙、团体、个人或者其他的法律人格。
(十三)主债务人是指,任何为了与受益人订立合同而投标的人、同受益人订立合同的人。他们必须对由此而生的合同债务负主要责任。
(十四)扣留金保函是指,担保受益人在台同载明的支付或者让渡之日前向主债务人支付或者让渡的全部或者部分金额得到偿还的保函。
(十五)投标保函是指,在投标的场合,担保偿付受益人由于主债务人怠于缔结合同、提供履约保函或者其他标书中载明的保函,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保函。
(十六)书面包括签字电传和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第三条 保函的形式和担保人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
(一)保函应当载明:
1.主债务人;
2.受益人;
3.担保人;
4.合同;
5.当保函并不覆盖整个合同时,与保函有关的确切的合同债务;
6.保函的最高限额;
7.降低保函最高限额的条款;
8.保函开始生效的日期(在本《规则》中被定义为生效日期);
9.担保人是否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而履行或执行合同或者合同债务;
10.终止日期;
11.受益人、担保人及主债务人的名称、地址、电传号和(或者)传真号,及其联系人;
12.本《规则》第七条第十款第1目是否适用,以及为了执行第七条(请求程序)而指定的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13.受益人、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就保函产生的争议或分歧的处理方式。
(二)担保人根据保函而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从属于主债务人根据合同而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并且在主债务人发生违约情形时产生。合同被视为纳入保函,并构成保函的一部分。担保人的责任不超过保函的最高限额。
(三)除非根据保函或者合同的条款及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而减少保函的最高限额,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因主债务人已经部分地履行了合同或者合同债务而减轻或免除。
(四)除了而且并不限制保函规定的抗辩权、或者由保函派生的抗辩权之外,凡主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或与合同内容有关的各种抗辩权、救济手段、反请求、反诉或者其他寻求救济的权利,担保人均可对受益人行使。
第四条 担保人责任的免除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