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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

  (一)本《规则》被称为《国际商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并且适用于所有载明适用本《规则》的保函,或者通过引证的方式采用本《规则》的保函。为达此目的,保函中只要提到了本《规则》及其出版号就足够了。
  (二)关于保函当事人所负债务的解释或者执行,本《规则》条款如果与保函,或者与调整该保函的准据法中的强行性规定互相抵触,那么,保函中的条款或者准据法中的强行性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中的用语或者表述具有以下含义,并应当作相应的解释。
  (一)预付金保函是指,担保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担保偿付受益人根据合同规定或者为了履行合同,在主债务人依据合同完成工作、提供服务、供应或供给商品之前,向主债务人所预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的保函。
  (二)受益人是指,对于保函的出具或提供享有利益的人。
  (三)保函是指,担保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以书面形式出具、签署的任何保函、保证合同或者其他文书。在发生违约情形时,担保人有义务:1.在保函的最高限额内清偿或满足涉及损害赔偿、补偿或其他财产救济的各项请求或权利;或者2.在保函的最高限额内清偿或满足各项请求或权利,或者根据担保人的选择而履行合同或合同债务。在任何情形下,担保人的责任都从属于主债务人根据合同或合同债务而承担的责任。这种表述不加限制地适用于预付金保函、维修保函、履约保函、扣留金保函和投标保函。
  (四)保函的最高限额是指,保函中载明的担保人所负责任的最高数额。这种数额可以随时予以修改、变更或减少。如果保函中的请求权由于一定数额的给付而获得清偿或部分清偿,保函的最高限额就等于保函原始规定的数额减去已经给付的数额。
  (五)合同是指,主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为了完成工作、提供服务、供应或供给商品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六)合同债务是指,包含于合同、投标文件或者构成合同、投标文件之一部的项、款、节、术语、条件、条款或约定所赋予的任何责任、义务或要求。
  (七)违约是指,任何违反合同、毁约或者怠于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产生受益人请求履约、赔偿、补偿或者其他财产救济的权利。这种权利根据本《规则》第七条第十款而确定。
  (八)终止日期是指:1.保函中确定的日期或者导致担保人债务解除的事件的发生日期;或者2.如果没有约定这种日期,则是按照本《规则》第四条而确定的日期。
  (九)担保人是指,为了主债务人而出具或签署保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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