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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
(1993年 国际商会第524号出版物)

导言



  本《规则》是由代表保险委员会以及建筑业、工程技术行业的成员所组成的国际商会工作组,就合同保函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适用而起草的。这些保函设定的债务具有从属性。保证人或者担保人的责任由此产生,其前提条件是承揽人(在本《规则》中被界定为主债务人)违反了作为保函客体的合同。因此,只有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担保人的债务依赖于主债务人根据有关合同所负义务或责任时,本《规则》才能予以适用。
  《规则》调整的保函的运作价值是,就合同债务的履行或者执行、合同中主债务人由于义务之违反或者违约而对受益人所欠金额的给付,而向受益人提供担保。保函的目的在于确保,在担保的金额内,合同中载明的义务得到履行或执行,或在发生违约时,受益人的金钱债权能够得到适当清偿,而不问主债务人是否丧失了支付能力,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未能履行其给付义务或清偿责任。所以,当本《规则》所调整的保函有效时,受益人可以通过担保人的从属性债务,以确保每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庭作出的判决书或裁决书得到执行。
  《规则》所调整的保函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有所不同。如果当事人的目的是,使受益人就主债务人的合同债务取得担保,而担保人责任只在违约情形确定时才能产生,就应当选择该《规则》。

总则


  本《规则》旨在提供一套清晰而严谨的方案,以调整根据保函所产生的债务的性质和请求程序。本《规则》所调整的保函的性质是,当事人的债务不仅与当事人根据合同所负的债务直接相关,而且依赖于后者。所以,本《规则》并不包含涉及文件要求或者不公正请求的详细条款。本《规则》规定,一旦围绕担保人的责任产生争议,此种争议按照合同规定处理。由于担保人的责任在违约情形得以确定时才能产生,这就保护了担保人和主债务人的利益。如果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或者裁决书,担保人有义务代其履行。这是对受益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如果各方当事人明确地把本《规则》纳入合同条款,本《规则》就应予以适用。本《规则》刚刚公布不久。它的成功仰赖于国际商业界的采用。国际商会推荐人们采用这一新《规则》。这有利于保障有关保函运作及执行的惯例具有统一性。
  第一条 范围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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