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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12.4为此,按照上述第12.2和第12.3,方便获取将根据标准的《材料转让协定》予以提供。《材料转让协定》由管理机构通过,它载有第12.3a、d、g的规定和第13.2d(ii)有关利益分享的规定及本《条约》其它有关条款的规定,它还规定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的获取方要求《材料转让协定》的条件适用于向另一人或另一实体转让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并适用于这些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任何后续转让。
  12.5在这类《材料转让协定》出现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各缔约方应确保在其法律体系内按照适用的司法要求有寻求追索权的机会——认识到这类《材料转让协定》产生的义务仅隶属于这些《材料转让协定》的各方。
  12.6在紧急灾害情况下,为帮助重建农业系统,各缔约方同意通过与救灾协调员的合作,为多边系统中适当提供方便获取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第13条 多边系统中的利益分享



  13.1各缔约方认识到方便获取多边系统中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本身即为多边系统的一项主要利益,并同意由此产生的利益应按照本条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分享。
  13.2各缔约方同意多边系统中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包括其商业利用所产生的利益应在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并考虑到滚动式《全球行动计划》的优先活动领域,通过以下机制公平合理地分享:信息交流、技术获取和转让、能力建设以及分享商业化产生的利益:
  (a)信息交流:各缔约方同意可以提供关于多边系统内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信息,尤其包括目录和清单、技术信息、科技及社会经济研究成果,包括特性鉴定、评价和利用信息。这些信息凡非机密性的均应提供,但须遵循适用的法律并依国家能力而定。应通过第17条规定的信息系统使这类信息可由本《条约》的所有缔约方获得。
  (b)技术获取和转让
  (i)各缔约方承诺提供或者方便获取多边系统中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特性鉴定、评价及利用的技术。鉴于某些技术只能通过遗传材料予以转让,各缔约方应按照第12条的规定提供或方便获取这些技术和多边系统内的遗传材料以及通过利用多边系统内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开发的改良品种及遗传材料。应尊重适用的产权和关于获取的法律,依国家能力提供这些技术、改良品种及遗传材料,并为其获取提供便利。
  (ii)向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国家提供和转让技术应通过一系列措施进行,如建立、保持和参与关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利用的作物课题组,建立、保持和参与所有类型的研究与开发伙伴关系以及与获取材料、人力资源开发以及有效获取研究设施有关的商业合作伙伴关系。
  (iii)应按照公平和最有利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上述(i)和(ii)所述技术(包括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的获取和转让,或为其提供便利;对用于保存的技术以及惠及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农民的技术来说,尤应如此,包括相互商定的优惠和差别条件,特别是通过多边系统下的研究和开发伙伴关系。这种获取和转让将按照承认并符合充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条件进行。
  (c)能力建设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国家的需要,即在其关于多边系统涵盖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计划和方案中,如有的话,对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方面的能力建设给予的重视所表达出的需要,各缔约方同意将以下方面列为重点:(i)制订和/或加强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及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培训计划,(ii)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国家开发并加强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及可持续利用的设施,(iii)最好并在可能时与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国家的机构合作,在这些国家开展科学研究,并在所需要的领域发展这类研究的能力。
  (d)商业化所得货币收益和其它利益的分享
  (i)各缔约方同意在多边系统内采取措施,通过私营和公共部门参与本条确定的活动,通过在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的伙伴关系和合作,包括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和合作,实现商业利益分享;
  (ii)各缔约方同意,第12.4提及的标准《材料转让协定》应包括如下要求:商业化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并含有从多边系统获取材料的产品的获取者应向第19.3f提及的机制支付该产品商业化所得利益的合理份额。但如这种产品不受限制地提供给其他人用作进一步研究和育种的情况则除外,在此情况下,应鼓励将商业化的获取者进行这种支付。管理机构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按商业惯例确定付款水平、形式和方式。管理机构可针对将这类产品商业化的不同类别的获取者,制定不同的付款水平;还可决定是否需要免除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小农的这类付款。管理机构可随时审议付款水平,以便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益。本《条约》生效后五年内,它还可就《材料转让协定》的约束性付款要求是否也适用于不受限制地提供给其他人用作进一步研究和育种的这类商业化产品,进行评估。
  13.3各缔约方同意,多边系统分享的因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产生的利益,首先应直接或间接流向保存并持续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各国农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农民。
  13.4管理机构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考虑根据第18条制定并经商定的融资战略提供特定援助的相关政策和标准,以利于为多边系统的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多样性作出重要贡献的或有特殊需要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保存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13.5各缔约方认识到全面实施《全球行动计划》的能力,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全面实施《全球行动计划》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本条以及根据第18条制定的融资战略的有效落实。
  13.6各缔约方应考虑利益分享自愿捐款战略的形式,受益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食品加工企业应据此向多边系统捐款。

第五部分 支持成分

第14条 全球行动计划



  鉴于滚动式《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及可持续利用全球行动计划》对本《条约》十分重要,各缔约方将促进其有效实施,包括通过国家行动并酌情通过国际合作实施,以便建立一个尤其有利于能力建设、技术转让和信息交流的协调一致的框架,同时考虑到第1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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