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d)扩大作物遗传基础,扩大农民可获取的遗传多样性的范围;
  (e)酌情促进扩大利用当地和适应当地的作物、品种及未充分利用的物种;
  (f)应酌情支持在作物的农场管理、保存及可持续利用中更广泛利用品种和物种的多样性,建立植物育种与农业发展的密切联系,以减少作物的脆弱性和遗传侵蚀,促进符合可持续发展的世界粮食生产的增长;
  (g)审查并酎情调整有关品种释放和种子流通的育种战略及法规。

第7条 国家承诺与国际合作



  7.1每一缔约方应酌情将第5条和第6条提及的活动纳入其农业及乡村发展政策和计划,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及可持续利用方面直接或通过粮农组织及其它有关国际组织与其它缔约方合作。
  7.2国际合作应特别致力于:
  (a)建立或加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及可持续利用方面的能力;
  (b)加强国际活动,促进保存、评价、编目、遗传改良、植物育种、种子繁殖;并按照第四部分分享、获取、交换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信息和技术;
  (c)保持并加强第五部分规定的机制安排;
  (d)实施第18条的融资战略。

第8条 技术援助



  各缔约方同意通过双边或有关国际组织促进向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援助,以促进本《条约》的实施。

第三部分 农民的权利

第9条 农民的权利



  9.1各缔约方承认世界各地区的当地社区和农民以及土著社区和农民,尤其是原产地中心和作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对构成全世界粮食和农业生产基础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及开发已经作出并将继续作出的巨大贡献。
  9.2各缔约方同意落实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有关的农民权利的责任在于各国政府。各缔约方应酌情根据其需要和重点,并依其国家法律,采取措施保护和加强农民的权利,其中包括:
  (a)保护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
  (b)公平参与分享因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而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c)参与在国家一级就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及可持续利用有关事项决策的权利。
  9.3本条款绝不得解释为限制农民根据国家法律酌情保存、利用、交换和出售农场保存的种子和繁殖材料的任何权利。

第四部分 获取和利益分享多边系统

第10条 获取和利益分享多边系统



  10.1各缔约方在与其它国家的关系中,承认各国对本国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主权,包括承认决定获取这些资源的权力隶属于各国政府,并符合本国法律。
  10.2各缔约方在行使其主权时,同意建立一个高效、透明的多边系统,以方便获取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并在互补和相互加强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分享因利用这些资源而产生的利益。

第11条 多边系统的范围



  11.1为促进第1条规定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以及公平合理分享因其利用而产生的利益,多边系统应包含附件一中按粮食安全和相互依存两个标准列出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11.2根据第11.1的规定,多边系统应包括受缔约方管理和控制以及公共持有的附件一列出的所有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为了使多边系统尽可能地覆盖全面,各缔约方请所有其他持有附件一中列出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持有者将这些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纳入多边系统。
  11.3各缔约方还同意采取适当措施,鼓励在其管辖下持有附件一所列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自然人和法人将这些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纳入多边系统。
  11.4在本《条约》生效后两年内,本《条约》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评估第11.3提及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纳入多边系统的进展情况。在此评估以后,管理机构将决定是继续为第11.3提及的、尚未将这些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纳入多边系统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方便获取,还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它措施。
  11.5多边系统还包括按第15.1a的规定由国际农业研究磋商小组的国际农业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际农研中心”)持有的附件一列出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非原生境收集品,以及按第15.5的规定其它国际机构持有的、附件一列出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第12条 多边系统中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方便获取



  12.1各缔约方同意按第11条的规定,多边系统内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方便获取应遵循本《条约》的规定。
  12.2各缔约方同意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或其它适当措施,通过多边系统向其它缔约方提供这种获取的机会。为此,也应向任何缔约方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这种获取机会,但须遵循第11.4款的规定
  12.3应按照如下条件提供这种获取机会:
  (a)只为粮食和农业研究、育种和培训而利用及保存提供获取机会,但其不包括化学、药用或其它非食用(饲用)工业用途。如系多用途(食用和非食用)作物,其对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应作为是否将其纳入多边系统和可否提供方便获取机会的决定因素。
  (b)应迅速提供获取机会,无需跟踪单份收集品,并应无偿提供;如收取费用,则不得超过所涉及的最低成本;
  (c)在提供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时,应按照适用的法律,同时提供全部现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任何现有的有关非机密性说明信息;
  (d)获取者不得以从多边系统获得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其遗传部分或成分的形态,提出限制其方便获取的任何知识产权和其它权利的要求;
  (e)对于正在培育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包括农民正在培育的材料,在培育期间由培育者自行决定是否提供;
  (f)获取受知识产权和其它产权保护的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应符合有关的国际协定和有关的国家法律;
  (g)在多边系统内获取和保存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多边系统仍可从获取方获得这些资源;
  (h)各缔约方同意,在不违背本条其它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法律,在无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则按照管理机构可能确定的标准,提供原生境条件下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