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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序言



  各缔约方,
  确信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有其特殊性、独特的特征及需要独特解决办法的问题;
  受这些资源被持续侵蚀的警示;
  意识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之所以受到各国共同关注,是因为所有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均依赖来自其它地方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认识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考察、收集、特性鉴定、评价和编目对实现《世界粮食安全罗马宣言》和《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的目标以及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农业发展至关重要,并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开展这些工作的能力亟需得到加强;
  注意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及可持续利用全球行动计划》是国际上针对此类活动商定的框架;
  进一步认识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是通过农民选育、传统植物育种或现代生物技术等方法进行作物遗传改良不可或缺的原材料,并对适应无法预测的环境变化及满足人类未来需要至关重要;
  确认世界所有地区的农民,特别是原产地中心及多样性中心的农民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改良及提供这些资源方面的贡献是农民权利的基础;
  还确认本《条约》中承认的保存、利用、交换及出售农场保存的种子和其它繁殖材料的权利和参与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决策及参与公平合理分享这种利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是实现农民权利的根本,也是在国家和国际一级促进农民权利的根本;认识到,从可持续农业和粮食安全的角度出发,本《条约》与同本《条约》有关的其它国际协定应相互支持;确认本《条约》绝不得解释为可以以任何方式暗示缔约方改变在其它国际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认识到上述说明无意在本《条约》与其它国际协定之间划分等级;意识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管理问题涉及农业、环境和商业领域,并确信这些领域应当协作;意识到他们在保持世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多样性方面对前人和子孙后代负有的责任;认识到各国在行使对其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主权时,可以从建立一个有效多边系统中共同受益,该系统便于商定资源的获取,以及公平合理分享因其利用而产生的利益;希望按照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下简称粮农组织)章程第十四条,在粮农组织的框架内缔结一项国际协定;
  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部分 引言

第1条 宗旨



  1.1本《条约》的宗旨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相一致,即为可持续农业和粮食安全而保存并可持续地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以及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用这些资源而产生的利益。
  1.2上述宗旨将通过本《条约》与粮农组织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密切联系而得以实现。

第2条 术语的使用



  在本《条约》中,下列术语有如下特定含义。这些定义无意包括商品贸易。
  “原生境保存”系指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保存以及物种可存活种群在其自然环境中的保持和复原;如系驯化或栽培植物物种,则指在它们独特特性形成的环境中的保持和复原。“非原生境保存”系指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在其自然生境以外的保存。“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系指对粮食和农业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任何植物遗传材料。“遗传材料”系指任何植物源材料,包括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有性和无性繁殖材料。“栽培品种”系指根据特异性和其他遗传特性的可再生表现确定的、在已知最低一级单一植物分类的植物群体。“非原生境收集品”系指在其自然生境以外保持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收集品。“原产地中心”系指驯化或野生植物物种首先形成其独特特性的地理区域。“作物多样性中心”系指在原生境条件下作物物种有高度遗传多样性的地理区域。

第3条 范围



  本《条约》针对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第4条 一般义务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法律、法规和程序符合本《条约》规定的义务。

第5条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考察、收集、特性鉴定、评价和编目



  5.1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国家法律,并酌情与其它缔约方合作,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考察、保存和可持续利用中加强综合措施的运用,尤其应酌情:
  (a)调查、登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包括那些具有潜在用途的资源,考虑现有种群的状况和变异程度,并在可行时评估这些资源受到的任何威胁;
  (b)促进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收集以及那些受到威胁或具有潜在用途的植物遗传资源信息的收集;
  (c)促进或酌情支持农民和地方社区在农场管理和保存其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d)尤其通过支持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努力,促进用于粮食生产的作物野生近缘种和野生植物的原生境保存,包括在保护区内的作物野生近缘种和野生植物的原生境保存;
  (e)为促进有效、可持续的非原生境保存系统的建立进行合作,适当重视充分编目、特性鉴定、更新和评价的需要,并为此促进适宜技术的开发和转让,以改进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f)监测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收集品的存活力、变异程度和遗传完整性的保持情况。
  5.2各缔约方应酌情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在可能时消除对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瓷源的威胁。

第6条 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1各缔约方应制定并坚持促进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措施。
  6.2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可包括如下措施:
  (a)执行公平的农业政策,以酌情促进发展和保持各种耕作制度,从而加强农业生物多样性和其它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b)加强能最大限度增加种内和种间变异从而改进并保存生物多样性的研究,造福农民,尤其造福那些开发和利用自己的品种并采用生态原理保持土壤肥力和防治病虫草害的农民;
  (c)酌情促进有农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民参与、提高特别适应包括边缘地区在内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条件的品种培育能力的植物育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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