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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5)如果偿付行支付索偿,该索偿表明是凭保留权利或凭赔偿担保付款。承兑或议付时,偿付行对此表示不予理会,并对它们的支付不承担义务或责任,这种保留权利或赔偿担保仅涉及索偿行与为之保留或者提供或代为提供赔偿担保一方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偿付授权书的重复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不得发出新的偿付授权书或附加的指示,除非它们是现存偿付授权书的修改或撤销。如果开证行不遵守上述规定,做成重复偿付,开证行要对获得追回重复金额负责。偿付行对重复偿付导致的后果概不负责。

杂项规定

  第十三条 外国法律和惯例
  开证行应受到外国法律和惯例加于偿付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承担对偿付行赔偿之责。
  第十四条 对文电传递的免责
  偿付行对由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传递中发生的延误及/或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任何电讯传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概不负责。偿付行对翻译的差错不负责。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偿付行对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对于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 费用
  (1)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负担。然而,当费用是由另一方负担时,开证行有责任在正本信用证和偿付授权书中表示出来。
  (2)当偿付行支付索偿时,有义务遵循偿付授权书中关于费用的指示。
  (3)偿付行费用由另一当事人负担时,偿付行在支付索偿时,应该扣除这部分费用。当偿付行遵循开证行有关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或开支)的指示行事,而这些费用未被支付,或者根据偿付授权书未向偿付行提交索偿时,开证行仍要对这些费用负责。
  (4)除非偿付授权书另有说明,当偿付行支付索偿行提出的费用时,偿付授权金额增加此费用。
  (5)如果开证行未能向偿付行提供有关费用的指示,则所有的费用将由开证行承担。
  第十七条 利息索偿/价值的损失
  由于汇率波动,升值或贬值所引起的利息损失、价值损失的一切索偿均在索偿行与开证行之间进行。除非这些损失是因为偿付行未履行其偿付承诺项下义务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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