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任何其他要求:
(a)索偿时预先通知开证行的要求必须在信用证中注明,而不是在偿付授权书中注明。
(b)对于开证行借记前通知必须在信用证中注明。
(7)如果偿付行是不准备按照偿付授权书或偿付修改行事,它必须毫不延迟地通知开证行。
(8)除了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外,当开证行及/或索偿行未遵循本条款的规定时,偿付行对索偿不予偿付或延迟偿付不负责任。
第七条 偿付授权书的效期
除非偿付行明确同意时间长度,或如同第九条表示的,偿付授权书必须没有有效日期或提交索偿最迟日期。
偿付行对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不承担责任,和如果偿付授权书规定了效期,该行对此不予理会。
开证行必须撤销信用证任何未使用部分的偿付授权,而且毫不延迟地通知偿付行。
第八条 偿付授权书的修改或撤销
除了按照第九条规定,开证行已经授权或已经请求偿付行开立偿付承诺和偿付行已经开出偿付承诺以外:
(1)开证行可随时通知偿付行修改或撤销偿付授权书。
(2)开证行在修改偿付授权书中对信用证偿付指示有影响的内容时,必须通知指定银行,若自由议付信用证时,通知通知行,在信用证效期内如果撤销偿付授权书,开证行必须将新的偿付指示通知指定银行或通知行。
(3)开证行对于偿付行在收到撤销或修改偿付授权的通知以前已经支付索偿或已承兑汇票必须偿付。
第九条 偿付承诺
(1)除了本规则第六条第(1)、(2)、(3)分条的要求外,所有偿付授权书授权或要求开立偿付承诺时必须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2)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偿付行开立的偿付承诺是不可撤销的(即不可撤销的偿付授权书)以及必须包含以下几点(除了第一条的要求加列参照本规则):
a.信用证号码。
b.货币和金额。
c.附加的应付金额和增减幅度(如有)。
d.开致索偿行的偿付承诺必须有索偿行的全称和地址。
e.索偿最迟期限包括远期索偿的期限。
f.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负担费用(索偿行与偿付行的费用和偿付承诺费)的当事人。
(3)如果要求偿付行承兑和支付远期汇票,除了上述第(2)分条提到的几点外,不可撤销的偿付授权书必须还要表示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