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支付索偿
除了偿付承诺中所规定的条款,偿付行没有义务必须支付索偿。
第五条 开证行的责任 开证行有责任提供在偿付授权书中和在信用证中并于本规则所需要的资料和对于不符合此条规定而造成的后果负责任。
授权书、修改书和索偿书的形式和通知
第六条 偿付授权书或偿付修改书的发出和收到
(1)所有偿付授权书和偿付修改,必须采用证实的电讯传递或签字的信函形式发出。
当采用电讯传递方式发出的信用证或其修改涉及偿付授权书时,开证行应以电讯传递方式向偿付行通知其偿付授权书或偿付修改。电讯传递文件将被视为有效的偿付授权书或有效的偿付修改,不须寄送邮寄证实书。如果仍然寄送邮寄证实书,它将被视为无效,偿付行没有责任将邮寄证实书与收到的电讯传递方式的有效偿付授权书或有效偿付修改进行核对。
(2)偿付授权书和偿付修改必须完整、准确,为了防止混淆和误解,开证行不应直接发送下列文件给偿付行:
a.信用证副本或相关的一部分,或信用证修改的副本以代替或补充偿付授权书或偿付修改,若偿付行收到这类副本,它将对此不予理会。
b.除非偿付行明确同意,在一份电讯传递或信函中含有多重偿付授权。
(3)在偿付授权书中,开证行将不要求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的证书。
(4)所有的偿付授权书必须说明以下几点(除第一条加列参照本规则的要求之外):
a.信用证号码。
b.货币和金额。
c.附加的应付金额和增减幅度(如有)。
d.索偿行或者倘若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则索偿可被任何银行作成。如果没有这样表示,则偿付行被授权支付给任何索偿行。
e.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说明费用承担人(指索偿行和偿付行的费用)。
偿付修改只须说明上述几点的有关改变和信用证号码。
(5)如果要求偿付行承兑和支付远期汇票。偿付授权书必须注明除了上述第(4)分条规定的资料以外的下列几点:
a.汇票付款期限。
b.出票人。
c.承兑费和贴现费(如有)的承担人。
偿付修改必须说明与上述几点相关的改变。
开证行不应要求开出以偿付行作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