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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

总则和定义

  第一条 偿付统一规则的适用范围
  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简称“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5号适用于将本规则列入偿付授权书正文的所有银行间的偿付,除非偿付授权书另有明白规定本规则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开证行负责在跟单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注明索偿受到本规则的约束。
  银行间偿付受到本规则约束时,偿付行应按开证行指示及/或开证行许可之下行事。
  本规则不想要不顾或改变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第二条 定义
  当本规则使用下列名词时,本条款明确规定了它们的含义和当适合时可作单数或复数使用:
  (1)“开证行”意指开立信用证并在该证项下发出偿付授权书的银行。
  (2)“偿付行”意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权按照开证行发出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
  (3)“偿付授权书”意指由开证行开致偿付行,并独立于信用证之外的指示及/或授权,要求偿付行向索偿行偿付,或者如果开证行这样要求偿付行去承兑和支付以后者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
  (4)“偿付修改”意指开证行给予偿付行说明改变偿付授权书的通知。
  (5)“索偿行”意指信用证项下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并向偿付行提交索偿的银行。索偿行应包括被授权代表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提交索偿给偿付行的一家银行。
  (6)“索偿”意指从索偿行发给偿付行要求偿付的请求。
  (7)“偿付承诺”意指偿付行发出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它是在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下,被偿付行发给偿付授权书指名的索偿行去支付该行索偿,只要是与偿付承诺的条款和条件相符。
  (8)“偿付承诺修改”意指偿付行给予偿付授权书指名的索偿行的通知书说明偿付承诺有所改变。
  (9)就本规则而言,同一银行设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将视为另一家银行。
  第三条 偿付授权书与信用证
  偿付授权书独立于它所提及的信用证,偿付行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无关,并不受其约束,即使任何提及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被包括在偿付授权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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