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森林,并有计划的发展林业。
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
保护和发展畜牧业,防止兽疫。
第三十五条 关于工业:应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和发展重工业为重点,例如矿业、钢铁业、动力工业、机器制造业、电器工业和主要化学工业等,以创立国家工业化的基础。同时,应恢复和增加纺织业及其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轻工业的生产,以供应人民日常消费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关于交通:必须迅速恢复并逐步增建铁路和公路,疏浚河流,推广水运,改善发展邮政和电信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建造各种交通工具和创办民用航空。
第三十七条 关于商业: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国营贸易机关应负调剂供求、稳定物价和扶助人民合作事业的责任。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办法,鼓励人民储蓄,便利侨汇,引导社会游资及无益于国计民生的商业资本投入工业及其他生产事业。
第三十八条 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
第三十九条 关于金融: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
第四十条 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
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