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附有确定该罪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条文,或者必要情况下关于相关该罪行法律的陈述和关于可对该罪行施加的惩罚和陈述;
(b)如该人被指控犯有一项罪行,附有由法院或其他主管司法当局为逮捕该人签发的逮捕证或经核证副本,关于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的陈述以及关于构成该指称罪行的行为或不行为的说明,包括说明作案的时间和地点;
(c)如该人已被判定犯有一项罪行,附有关于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的陈述和关于构成该罪行的行为或不行为的说明,还附有判决书原件或经核证副本或任何其他文件,宣布判罪和科刑、该科刑可强制执行的情况以及待服刑期的程度;
(d)如该人已由缺席审判判定犯有一项罪行,除本条第2款(c)项规定的文件外,还附有一份陈述。说明该人可采用准备辩护或使该案在其出庭情况下重审的法律手段;
(e)如该人已被判定犯有一项罪行,但尚未被科刑,附有关于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的陈述和关于构成该罪行的行为或不行为的说明,还附有宣布判罪的文件和确认有意科刑的陈述。
3.作为请求引渡依据而提交的文件应附有以被请求国语文或该国可接受的另一种语文提出的译文。
第六条 简便引渡程序
被请求国在其本国法律不予排除的情况下,可于收到暂时逮捕的请求后准予引渡。但须所通缉者在主管当局面前明确表示同意。
第七条 证明和认证
除非本《条约》另有规定,引渡请求书及其佐证文件以及由应此项请求而提供的文件或其他材料均无须证明和认证。
第八条 补充资料
被请求国如认为作为引渡请求依据而提供的资料不够充分,可要求在其规定的合理时限内提供补充资料。
第九条 暂时逮捕
1.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国可在提交引渡请求书之前申请暂时逮捕所通缉者。申请书应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机构以邮电或以有书面记录的任何其他方式传递。
2.申请书应附有关于所通缉者的描述、关于将提出引渡请求的陈述、表明已有本《条约》第5条第2款所述批准逮捕该人文件之一的陈述、对罪行可能或已经判处的惩罚包括待服刑期的陈述、关于案件事实的简要描述以及如知道该人所在地关于这一情况的陈述。
3.被请求国应依据其本国法律对申请书作出决定,并毫不迟延地将其决定通知请求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