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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示范条约

  (e)根据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要求引渡者因时效已过或大赦等任何原因而可免予起诉和惩罚;
  (f)被要求引渡者在请求国内曾受到或将会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者没有得到或不会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4条所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
  (g)请求国的判决系缺席判决,被定罪的人未获有审判的充分通知,也没有机会安排辩护,没有机会或将不会有机会在其本人出庭的情况下使该案获得重审。
  第四条 拒绝引渡之任择理由
  遇下述任一情况,可拒绝引渡:
  (a)被要求引渡者为被请求国国民。如被请求国据此拒绝引渡,则应在对方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将此案交由其本国主管当局审理,以便就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对该人采取适当行动;
  (b)被请求国主管当局已决定不就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对该人提起诉讼,或已决定终止诉讼;
  (c)被请求国即将就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对被要求引渡者提起诉讼;
  (d)按请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应判处死刑,除非该国作出被请求国认为是充分的保障,表示不会判处死刑,或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予以执行。
  (e)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系在缔约国双方领土境外所犯,而被请求国的法律没有对在其境外类似情况下所犯的这种罪行规定管辖权;
  (f)按被请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被视为系全部或部分在该国境内所犯。如被请求国据此拒绝引渡,则应在对方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将此案交由其本国主管当局审理,以便就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对该人采取适当行动;
  (g)被要求引渡者在请求国已由特别或特设法院或法庭判刑或者将可能受审或判刑;
  (h)被请求国虽考虑到罪行性质和请求国的利益,但认为在该案情况下,鉴于该人的年龄、健康或其他个人具体情况,将该人引渡将不符合人道主义的考虑。
  第五条 联系渠道和所需文件
  1.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请求书、佐证文件和随后的函件应通过外交渠道在司法部或缔约国指定的任何其他当局之间直接传递。
  2.引渡请求书应附有以下材料:
  (a)在所有情况下。
  (一)附有对所通缉者尽可能正确的描述,以及任何其他可有助于确定其身份、国籍和地点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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