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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文本的波恩修正案

针对《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文本的波恩修正案


  CITES缔约国大会于1979年6月22日通过了一份针对《公约》文本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建议在《公约》第十一条第3款a项的末尾插入“并通过有关财政规定”的字词,并相应读作:
  3.各缔约国在例会或特别会议上,应检查本《公约》执行情况,并可:
  (a)作出必要的规定,使秘书处能履行其职责,并通过有关财政规定;……
  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3款,波恩修正案在1979年6月22日时已属《公约》缔约国的50个国家中的34个国家(即三分之二)递交其表示认可的法律文书后60天生效,即1987年4月13日。当时也只是对那些接受修正案的国家(不论其何时成为缔约国)生效。但是,现在修订后的《公约》文本则对在修正案生效后成为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自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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