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征聘该雇员是为了履行与行使政府权力密切有关的职务;
(b)该诉讼的主题是个人的征聘、雇用期的延长或复职;
(c)该雇员在签订合同时既非法院地国的国民,也非其长期居民;
(d)该雇员在提起诉讼时是雇用国的国民;或
(e)该雇员和雇用国另有书面协议,但由于公共政策的任何考虑,因该诉讼的事项内容而赋予法院地国法院专属管辖权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除有关国家间另有协议外,一国在对据称由归因于该国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人身死亡或伤害或有形财产的损害或灭失要求金钱补偿的诉讼中,如果该作为或不作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法院地国领土内,而且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人在作为或不作为发生时处于法院地国领土内,则不得对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
第十三条 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
除有关国家间另有协议外,一国在涉及下列问题之确定的诉讼中,不得对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
(a)该国对位于法院地国的不动产的任何权利或利益,或该国对该不动产的占有或使用,或该国由于对该不动产的利益或占有或使用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b)该国对动产或不动产由于继承、赠与或绝产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或利益;或
(c)该国对托管财产、破产者产业或公司结业时的财产的管理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除有关国家另有协议外,一国在有关下列事项的诉讼中不得对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
(a)确定该国对在法院地国享受某种程度,即使是暂时的法律保护的专利、工业设计、商业名称或企业名称、商标、版权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任何权利;或
(b)据称该国在法院地国领土内侵犯在法院地国受到保护的、属于第三者的(a)项所述性质的权利。
第十五条 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1.一国在有关该国参加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的诉讼中,即在关于该国与该机构或该机构其他参加者之间关系的诉讼中,不得对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但有以下条件:
(a)该机构的参加者不限于国家或国际组织;而且
(b)该机构是按照法院地国的法律注册或组成或其所在地或主要营业所位于法院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