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

第二部分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国家豁免
  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条款的规定对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第六条 实行国家豁免的方式
  1.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第五条所规定的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对该另一国的豁免得到遵守。
  2.在一国法院中的诉讼应视为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如果该另一国:
  (a)被指名为该诉讼的当事一方;
  (b)未被指名为该诉讼的当事一方。但该诉讼实际上企图影响该另一国的财产、权利、利益或活动。
  第七条 明示同意行使管辖
  1.一国如以下列方式明示同意另一国对一个事项或案件行使管辖,则不得在该法院就该事项或案件提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a)国际协定;
  (b)书面合同;或
  (c)在法院对特定诉讼发表的声明或对特定诉讼的书面函件。
  2.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不应被解释为同意该另一国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第八条 参加法院诉讼的效果
  1.一国如有下列情况,则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不得援引管辖豁免:
  (a)该国本身提起该诉讼,或
  (b)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情实质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但如该国使法院确信它在采取这一步骤之前不可能知道可据以主张豁免的事实,则它可以根据那些事实主张豁免,条件是它必须尽早这样做。
  2.一国不应被视为同意另一国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该国仅为下列目的介入诉讼或采取任何其他步骤:
  (a)援引豁免;或
  (b)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或利益。
  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不应被解释为前一国同意法院行使管辖权。
  4.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不应被解释为前一国同意法院行使管辖权。
  第九条 反诉
  1.一国在另一国法院提起一项诉讼,不得就与主诉相同的法律关系或事实所引起的任何反诉援引法院的管辖豁免。
  2.一国介入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提出诉讼要求,则不得就与该国提出的诉讼要求相同的法律关系或事实所引起的任何反诉援引管辖豁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