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91年第43届大会通过)
第一部分 导言
第一条 本条款的范围
本条款适用于国家及其财产对另一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第二条 用语
1.为本条款的目的:
(a)“法院”是指一国有权行使司法职能的不论名称为何的任何机关;
(b)“国家”是指:
(一)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二)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
(三)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的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四)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只要它们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
(五)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
(c)“商业交易”是指:
(一)为出售货物或为提供服务而订立的任何商业合同或交易;
(二)任何贷款或其他金融性质之交易的合同。包括与任何此类贷款或交易有关的任何担保义务或保赔义务;
(三)商业、工业、贸易或专业性质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交易,但不包括雇用人员的合同。
2.确定本条第1款(c)项下的合同或交易是否属于“商业交易”时,首先应考虑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是。如果在作为其缔约一方的国家的实践中该合同或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有关,则也应予以考虑。
3.关于本条款用语的第1和第2款的规定不妨碍其他国际文书或任何国家的国内法对这些用语的使用或给予的含义。
第三条 不受本条款影响的特权和豁免
1.本条款不妨碍一国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有关行使下列职能的特权和豁免:
(a)其使馆、领馆、特别使节团、驻国际组织代表团或派往国际组织的机关或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的职能;和
(b)与上述机构有关联的人员的职能。
2.本条款同样不妨碍根据国际法给予国家元首个人的特权和豁免。
第四条 本条款不溯及既往
在不妨碍本条款所列、不以本条款为转移而根据国际法制约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的任何规则之适用的条件下,本条款不应适用于在本条款对有关国家生效前,在另一国法院对该国提起的诉讼所引起的任何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