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联合国大会1974年12月14日通过)
大会,
以下列事实作为基础,即联合国的基本宗旨之一在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采取有效的集体措施以防止并消除对于和平的威胁,和制止侵略或其他破坏和平的行为,
忆及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且应作出建议,或按照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采取何种措施去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并忆及按照宪章的规定,各国有义务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
注意到本定义绝不得解释为对于宪章中有关联合国各机构职权的规定的范围有任何的影响,
并考虑到:因为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的最严重和最危险的形式,在一切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存在的情况下,充满着可能发生世界冲突及其一切惨烈后果的威胁,所以,在现阶段应该订立侵略定义,
重申各国有义务不使用武力剥夺他国人民的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或破坏其领土完整,
并重申一国的领土,不应成为别国违反宪章实行——即使是暂时的——军事占领或以其他武力措施侵犯的对象。亦不应成为别国以这些措施或这些措施的威胁而加以夺取的对象,
并重申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的各项规定,
深信侵略定义的订立应可对潜在的侵略者发生威慑作用,简化对侵略行为的断定及其制止措施的执行,并便利对受害者权利及合法利益的保护和对他们加以援助,
相信侵略行为是否已经发生的问题,虽然必须按照每一个别案件的全部情况来考虑,但是制订若干基本原则,作为为这种断定的指导,仍然是可取的,
通过下列《侵略定义》:
第一条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解释性说明:本《定义》中“国家”一词:
(a)其使用不影响承认问题或一个国家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的问题;
(b)适当时包括“国家集团”的概念在内。
第二条
一个国家违反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就构成侵略行为的显见证据,但安全理事会得按照宪章的规定下论断:根据其他有关情况,包括有关行为或其后果不甚严重的事实在内,没有理由可以确定已经发生了侵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