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继承国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第1款的规定即不适用。
3.如果条约是第十七条第3款所指的一类条约,继承国只有在获得全体当事国或全体缔约国同意后才可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或缔约国。
第三十八条 通知
1.第三十一、三十二或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作出。
2.如果通知未经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署,可要求发出通知国家的代表出示全权证书。
3.除条约另有规定外,通知应:
(a)由继承国递交保管人,如无保管人,则递交各当事国或各缔约国;
(b)视为继承国在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作出,如无保管人,则视为在全体当事国或全体缔约国收到通知之日作出。
4.第3款的规定不影响保管人按照条约或其他规定所负的将继承国所作的通知或与其有关的任何公文通知各当事国或各缔约国的任何责任。
5.在条约各项规定的限制下,这种通知和公文,只有在所要通知的国家获得保管人通知后,才可视为已送达该国。
第五部分 杂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关于国家责任和爆发敌对行动的事件
本公约各项规定不予断由于一国的国际责任,或由于国家之间爆发敌对行动,而可能弓起的关于国家继承对一项条约的效果的任何问题。
第四十条 关于军事占领的事件
本公约各项规定不予断由于对领土的军事占领而可能引起的关于一项条约的任何问题。
第六部分 解决争端
第四十一条 协商和谈判
如果本公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国对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它们应经其中任何一国要求,设法以协商和谈判方式解决该争端。
第四十二条 调解
如果在提出第四十一条所述要求后六个月内争端仍未解决,争端任何一方可将调解的请求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并就该项请求通知争端他方,以便将争端提交本公约附件所规定的调解程序。
第四十三条 司法解决和仲裁
任何国家于签署或批准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通知保管人,宣布如果一项争端适用第四十一和第四十二条所指的程序仍未获得解决,该争端可由争端任何一方以书面申请书提请国际法院判决或提交仲裁,但需争端他方也作出类似声明。
第四十四条 一致同意的解决办法
虽有第四十一、第四十二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本公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国对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它们可以一致同意的方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提交仲裁或提交任何其他适当程序,以解决该争端。
第四十五条 解决争端的其他有效规定
第四十一至第四十四条的任何规定,都不影响本公约各当事国根据对它们有约束力的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有效规定而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部分 最后规定
第四十六条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