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条约于国家继承日期后在被继承国和别的当事国间曾予修正的事实,并不妨碍未经修正的条约被视为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新独立国家和别的当事国间有效,除非已经确定两国有意使修正后的条约在它们之间适用。
第四节 暂时适用
第二十七条 多边条约
1.一项多边条约如于国家继承日期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效,而且新独立国家通知有意使该条约暂时对其领土适用,则该条约应在新独立国家与明示如此同意或从其行为可以认为已经如此同意的任何当事国间暂时适用。
2.但关于第十七条第3款所指的一类条约,则必须全体当事国对这种暂时适用表示同意。
3.一项尚未生效的多边条约如在国家继承日期正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暂时适用,而且新独立国家通知有意使该条约继续对其领土暂时适用,则该条约应在新独立国家与明示如此同意或从其行为可以认为已经如此同意的任何缔约国间暂时适用。
4.但关于第十七条第3款所指的一类条约,则必须全体缔约国对这种继续暂时适用表示同意。
5.如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新独立国家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第1至第4款的规定即不适用。
第二十八条 双边条约
在国家继承日期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效或正对该领土暂时适用的双边条约,在下列情况,应视为在新独立国家与另一有关国家间暂时适用:(a)两国明示如此同意;(b)因两国的行为,可以认为两国已经如此同意。
第二十九条 暂时运用的终止
1.除条约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外,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多边条约的暂时适用。可在下列情况终止:
(a)新独立国家或暂时适用该条约的当事国或缔约国发出合理的终止通知,而通知期满;
(b)关于第十七条第3款所指的一类条约,新独立国家或所有当事国或缔约国发出合理的终止通知,而通知期满。
2.除条约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外,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双边条约的暂时适用,可因新独立国家或另一有关国家发出合理的终止通知和通知期满而终止。
3.除条约对其终止规定较短期限或另有协议外,合理的终止通知应为十二个月期的通知,从暂时适用该条约的其他国家收到该项通知之日起算。
4.除条约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外,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多边条约的暂时适用,如经新独立国家通知无意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应即终止。
第五节 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组成的新独立国家
第三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组成的新独立国家
1.第十六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组成的新独立国家。
2.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组成的新独立国家因第十七、第十八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被视为或成为一项条约的当事国时。如该条约在国家继承日期已对这些领土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但非全部——领土有效,或者已就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土作出接受条约约束的同意,则该条约应对该国的全部领土适用,除非:(a)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全部领土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
(b)关于第十七条第3款和第十八条第4款范围以外的多边条约,继承通知限于条约在国家继承日期对其有效的领土,或限于在该日期以前已就其作出接受条约约束的同意的领土:
(c)关于第十七条第3款和第十八条第4款范围以内的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与别的当事国或其他缔约国另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