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约不适用于国家继承对国家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效果。亦不适用于国家继承对非书面国际协定的效果,但这一事实并不影响:
(a)本公约所载的任何规则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情况的适用,依照国际法规定,这种情况应适用此等规则而不必本公约加以规定;
(b)在国家之间,就国家继承对有其他国际法主体也是当事国的国际协定所生效果,本公约的适用。
第四条 组成国际组织的条约和在国际组织内通过的条约
在本约适用于国家继承对下列条约的效果:
1.构成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的任何条约,但不妨碍关于取得成员资格的规则,亦不妨碍这个组织的任何其他有关规则。
2.在一个国际组织内通过的任何条约,但不妨碍这个组织的任何有关规则。
第五条 国际法所加而不以条约为基础的义务
因本公约的适用而使一项条约被视为对某一国家失效时,该国对于该条约所载任何义务,如有不以该条约为基础,依照国际法规定仍须加以履行的责任,此种责任绝不因失效的事实而有所减损。
第六条 属于本公约范围的国家继承事件
本公约只适用于依照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而发生的国家继承的效果。
第七条 本公约的暂时适用
1.在不妨碍本公约所载,依照国际法规定应当适用于国家继承的效果,而不必由本公约加以规定的任何规则的适用的情况下,本公约只对在本公约生效后所发生的国家继承适用,但另有协议时。不在此限。
2.继承国可在表示同意接受本公约约束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发表声明,宣布将就公约生效前所发生的该国本身的国家继承,对宣布接受继承国所作声明的任何其他缔约国或当事国,适用公约的各项规定。一旦公约在发表声明的国家间生效,或一旦作出了接受声明,二者以后发生的为准,公约各项规定即应自该国家继承日期起适用于国家继承的效果。
3.继承国可在签署或表示同意接受本公约约束时发表声明,宣布将就公约生效前所发生的该国本身的国家继承,对宣布接受继承国所作声明的任何其他签署或缔约国暂时适用公约的各项规定;一旦作出接受声明,这些规定即自该国家继承日期起在这两个国家间暂时适用于国家继承的效果。
4.根据第2款或第3款作出的任何声明,均应载于书面通知,递交保管人,保管人应将他所收到的该项通知及其内容,通知各当事国和有资格成为本公约当事国的国家。
第八条 关于被继承国将条约义务或权利移转给继承国的协定
1.被继承国依照在国家继承日期对领土有效的条约而具有的义务或权利,不仅仅因为被继承国同继承国曾经缔结协定,规定把这种义务或权利移转给继承国的事实,就成为继承国对这些条约的其他当事国所具有的义务或权利。
2.虽然缔有这种协定,国家继承对于在国家继承日期对有关领土有效的条约所生的效果,仍以本公约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继承国就被继承国条约所作的片面声明
1.依照在国家继承日期对领土有效的条约而具有的义务或权利,不仅仅因为继承国曾经作出片面声明,宣布这些条约对其领土继续有效的事实,就成为继承国的义务或权利,或成为这些条约的别的当事国的义务或权利。
2.遇有这种情形,国家继承对于在国家继承日期对有关领土有效的条约所生的效果,以本公约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