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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1978年8月23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非殖民化进程为国际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
  并考虑到其他因素可能在将来造成国家继承的情况,
  深信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编纂并逐渐发展有关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规则,作为确保在国际关系上有较大法律保障的一种方法,
  注意到自由同意、诚信以及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是得到全世界承认的,
  强调指出对于凡是涉及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步发展或其目的与享有同整个国际社会相关的一般性多边条约,一贯地予以遵守,对加强和平与国际合作有特别的重要性,
  考虑到《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各项国际法原则,诸如所有人民权利平等和自决的原则,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和独立的原则,不干涉各国内政的原则,禁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原则,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原则,
  回顾《联合国宪章》要求对每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加以尊重,
  铭记着一九六九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各项规定,
  又铭记着该公约的第七十三条,
  确认凡是并非由于国家继承而产生的条约法问题,应以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其中包括一九六九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载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为准,
  确认对于本公约条款未予规定的问题,仍以习惯国际法规则为准。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公约的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继承对国家间条约的效果。
  第二条 用语
  1.为本公约的目的。
  (a)“条约”是指国家间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它是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载于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亦不论它采用什么特定名称;
  (b)“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c)“被继承国”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被别国取代的国家;
  (d)“继承国”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取代别国的国家;
  (e)“国家继承日期”是指被继承国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继承国取代的日期;
  (f)“新独立国家”是指其领土在国家继承日期之前原是由被继承国负责其国际关系的附属领土的继承国;
  (g)“继承通知”是指在多边条约方面,继承国所作的任何通知方面,一国主管当局所发文件,其中指定由某人或某些人代表该国发出继承通知或其他通知;
  (i)“批准”、“接受”、“赞同”分别指一国表示批准、接受、赞同的国际行动,用以在国际确定该国同意接受条约的约束;
  (j)“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或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用意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k)“缔约国”是指不问条约已否生效,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国家;
  (l)“当事国”是指同意接受条约约束,而且条约已对它生效的国家;
  (m)“别的当事国”对继承国来说,是指被继承国以外,在国家继承日期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任何有效的条约的任何当事国;
  (n)“国际组织”是指政府间组织。
  2.第1款关于本公约内各种用语的规定,不影响这些用语在任何国家的国内法上可能有的用法,亦不影响该国内法可能赋予它们的意义。
  第三条 不属本公约范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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