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条约因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相抵触而无效的后果
1.一项条约根据第53条无效时,各当事方应:
(a)尽可能消除依据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任何规定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的后果;和
(b)使其相互关系符合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
2.一项条约根据第64条成为无效并终止时,该条约的终止:
(a)解除各当事方继续履行该条约的任何义务;
(b)不影响各当事方在该条约终止前通过实施该条约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况;但这种权利、义务或情况而后的维持以与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不相抵触为限。
第七十二条 条约中止施行的后果
1.除一项条约另有规定或各当事方另有协议外,该条约根据其规定或按照本公约中止施行时:
(a)在中止施行期间,在中止施行该条约的各当事方间的相互关系上,解除其履行该条约的义务;
(b)除此以外,并不影响该条约所确定的各当事方间的法律关系。
2.在中止施行期间,各当事方应避免采取可能阻挠该条约的恢复施行的行为。
第六部分 杂项规定
第七十三条 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关系
在均为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当事国的国家间,其在两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的条约下的关系,应受上述公约的支配。
第七十四条 本公约不预先断定的问题
1.本公约各项规定不应预先断定由于国家继承、一国的国际责任或国家间爆发敌对行动而可能对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的条约发生的任何问题。
2.本公约各项规定不应预先断定由一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该国际组织终止存在或一国终止参加该国际组织而可能对一项条约发生的任何问题。
3.本公约各项规定不应预先断定关于根据一国际组织为当事方的条约确立该国际组织各成员国的义务和权利而可能发生的任何问题。
第七十五条 外交和领事关系与条约的缔结
两个或更多国家间断绝或缺乏外交或领事关系并不妨碍两个或更多这种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条约。这种条约的缔结本身不影响外交或领事关系方面的状况。
第七十六条 侵略国问题
本公约的规定不妨碍因依照联合国宪章对侵略国的侵略行为所采取措施而可能引起的该国对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的条约所负的任何义务。
第七部分 保管机关、通知、更正和登记
第七十七条 条约的保管机关
1.条约的保管机关可由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或按情况各谈判组织在该条约中或以其其他方式指定,保管机关可以是一个或更多国家、一国际组织或该组织的行政首长。
2.条约的保管机关的职务是国际性的,保管机关有秉公执行职务的义务,特别是,条约在若干当事方间尚未生效或一国或一国际组织与保管机关间对该机关职务的执行意见分歧的事实,不应影响该项义务。
第七十八条 保管机关的职务
1.除条约另有规定或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或按情况各缔约组织另有协议外,保管机关的职务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a)保管送交保管机关的条约正本及任何全权证书;
(b)准备该条约正本的核证无误的副本及该条约所规定的条约其他语文文本,并将其分送各当事方及有权成为该条约当事方的各国和国际组织;
(c)接受对该条约的任何签署及接受并保管有关条约的任何文书、通知和告知;
(d)审查对该条约的签署及有关该条约的任何文书、通知或告知是否妥善,如有必要将此事提请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注意;
(e)将有关该条约的行为、通知和告知报告当事方及有权成为该条约当事方的各国和国际组织;
(f)将该条约生效所需数目的签署或批准书、正式确认书或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业已收到和交存的日期,报告有权成为该条约当事方的各国和国际组织;
(g)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条约;
(h)执行本公约其他规定指明的职务。
2.如果一国或一国际组织与保管机关间对该机关职务的执行意见分歧,保管机关应将此问题:
(a)提请各签署国和签署组织及缔约国和缔约组织注意;或
(b)适当时提请有关国际组织的主管机关注意。
第七十九条 通知和告知
除条约或本公约另有规定外,任何国家或任何国际组织根据本公约所作出的任何通知或告知:
(a)如无保管机关,应直接致送所要送达的国家和组织;如有保管机关,应致送该机关;
(b)只有在被送达国或被送达组织收到通知或告知时,或按情况在保管机关收到时,才应视为业经致送国或致送组织作出了通知或告知;
(c)如系送交保管机关,只有在其所要送达的国家或组织收到保管机关按照第78条第1款(e)项发出的报告时,才应视为业经该国或组织收到了通知或告知。
第八十条 条约约文或核证无误的副本中错误的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