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条约如在缔约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抵触则无效。为本公约的目的,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指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并承认为不许减损且只能由嗣后具有同样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范方可加以更改的规范。
第三节 条约的终止和中止施行
第五十四条 根据条约规定或经各当事方同意而终止或退出条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一项条约可以终止或由一方当事退出:
(a)依照该条约的规定;
(b)不论何时,经同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磋商后全体当事方表示同意。
第五十五条 多边条约当事方减少至条约生效所必需的数目以下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多边条约并不仅因当事方数目减少至其生效所必须数目以下而终止。
第五十六条 解除或退出未载有终止,解除或退出规定的条约
1.条约如未载有终止的规定,亦未对解除或退出作出规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解除或退出:
(a)经证实各当事方愿意为容许有解除或退出的可能;
(b)条约的性质默示有解除或退出的权利。
2.一当事方应将其根据第1款解除或退出条约的意思至迟于十二个月以前作出通知。
第五十七条 根据条约规定或经各当事方同意而中止施行条约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项条约可对全体当事方或某一特定当事方中止施行:
(a)依照该条约的规定;
(b)不论何时,经同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磋商后全体当事方同意中止施行。
第五十八条 多边条约仅经若干当事方协议而中止施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一项多边条约的两个或更多当事方缔结协定,仅在它们之间暂时中止施行该条约的规定:
(a)该条约规定了此种中止的可能性;
(b)这种中止非为该条约所禁止。并且:
(1)既不影响其他当事方享有该条约规定的权利或履行其义务;
(2)也与该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非不相容。
2.在第1款(a)项规定的情形下,除该条约另有规定外,备有关当事方应将它们缔结协定的意思及其有意中止施行的该条约的规定通知其他当事方。
第五十九条 条约因缔结后订条约而默示终止或中止施行
1.一项条约于其全体当事方就同一事项缔结一项后订条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视为已经终止:
(a)从该后订条约可以看出或另经确定各当事方的意思这一事项应以该后订条约为准;
(b)该后订条约的规定与该前订条约的规定互不相容的程度使两者不可能同时适用。
2.如果从该后订条约可以看出或另经确定各当事方的意思是仅使该前订条约中止施行,则该条约应仅视为中止施行。
第六十条 条约因违约而终止或中止施行
1.一项双边条约的当事方之一有重大违约情事时,他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理由全部或一部分终止该条约或中止其施行。
2.一项多边条约的当事方之一有重大违约情事时:
(a)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协议:
(1)在它们与违约国或违约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上,或
(2)在全体当事方之间
将这条约全部或一部分中止施行或终止该条约;
(b)特别受违约影响的当事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理由,在该方与违约国或违约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上,将该条约全部或一部分中止施行;
(c)如由于该条约的性质,一当事方对该条约规定的重大违反根本改变了每个当事方在继续履行其条约义务上所处的地位,违约国或违约国际组织以外的任何当事方均有权援引违约为理由,将该条约全部或一部分中止对本方施行。
3.为本条的目的,重大违约指:
(a)废弃该条约,而此种废弃并非本公约所准许;或
(b)违反该条约规定,而此项规定为实现该条约目的或宗旨所必要。
4.以上各款不妨碍该条约内适用于违约情事的任何规定。
5.第1至第3款不适用于人道主义性质的条约内所载关于保护人身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关于禁止对受这种条约保护的人采取任何形式的报复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发生意外不可能履行
1.如果实施条约所必不可少的标的物永久消失或毁坏以致不可能履行条约时,当事方可援引不可能履行为理由终止或退出条约。如果不可能履行系属暂时性质,则仅可援引为中止施行条约的理由。
2.如果条约不可能履行系一当事方违反条约义务或违反对条约任何其他当事方所负任何其他国际义务的结果,该当事方不得援引不可能履行为理由而终止、退出或中止施行条约。
第六十二条 情况的基本改变
1.除有下列情形外,一项条约缔结时存在的情况发生基本改变而非各当事方所预料者,不得援引为终止或退出该条约的理由:
(a)这种情况的存在构成各当事方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和
(b)该项改变的效果将根本变动依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
2.该条约如系确定一项边界,即不得援引情况的基本改变为理由终止或退出两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的条约。
3.如果情况的基本改变系援引此项理由的当事方违反条约义务或违反对条约任何其他当事方所负任何其他国家义务的结果,该当事方不得援引情况基本改变为理由终止或退出该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