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中止施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条约的有效性和继续保持效力
1.对于条约的有效性,或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受这种条约拘束的同意性的有效性,只能通过适用本公约提出异议。
2.条约的禁止、解除或一当事方退出条约,只能是适用该条约规定或本公约的结果。同一规则适用于条约的中止施行。
第四十三条 无须基于条约的国际法义务
条约因适用本公约或该条约规定而无效、终止或解除、一当事方退出或中止施行时,决不应妨害任何国家或任何国际组织履行该条约所载即使无需依照该条约根据国际法该国或该国际组织也应履行的任何义务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条约规定的可分性
1.除一项条约另有规定或各当事方另有协议外,该条约规定的或根据第56条产生的当事方解除、退出或中止施行该条约的权利,只能对整个条约行使。
2.本公约所承认的条约无效、终止、退出或中止施行的理由,只能对整个条约援用。但下列各款或第60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在此限。
3.如果理由仅与特定条款有关,在下列情形下,只能对这些条款援用:
(a)这些条款在适用上可与该条约其余部分分离;
(b)从该条约可以看出或另经确定,对这些条款的接受并非其他当事方同意受整个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或
(c)该条约其余部分的继续实施不致有失公正。
4.在第49和第50条规定的情形下,有权援引欺诈或贿赂为理由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可对整个条约或在不违反第3款的情况下仅对特定条款援引。
5.在第51、第52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下,条约各规定一概不许分离。
第四十五条 丧失援引使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中止施行条约的理由的权利
1.一国于知悉事实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不得再援引第46至第50条或第60条和第62条所规定的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中止施行的理由:
(a)该国已明示同意该条约有效或仍然有效或继续施行;
(b)根据该国的行为必须视为已默认该条约的效力或该条约的继续生效或施行。
2.一国际组织于知悉事实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不得再援引第46至第50条或第62及条62条所规定的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中止施行的理由:
(a)该组织已明示同意该条约有效或仍然有效或继续施行;
(b)根据该组织主管机关的行为必须视为已放弃援引该项理由的权利。
第二节 条约的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一国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和一国际组织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则
1.一国不得以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违反该国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为理由而主张其同意生效,但违反情事明显且涉及其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时不在此限。
2.一国际组织不得以其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表示违反该组织关于缔约权限规则为理由而主张其同意无效,但违反情事明显且涉及其具有根本重要性的规则时不在此限。
3.违反情事如对按照国家和在适当情况下国际组织的惯例善意地对待此事的任何国家或任何国际组织客观明显时,即为明显。
第四十七条 对表示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同意的权力的特定限制
如代表表示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同意受某一条约拘束的权力受特定限制,除非在其表示同意前已将此项限制通知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该国或该国组织不得不援引该代表未遵守该项限制的事实,以主张其所表示的同意无效。
第四十八条 错误
1.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可援引一项条约内的错误,以主张其受该条约拘束的同意无效,但此项错误涉及该国或该组织在缔结该条约时假定存在且构成其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的事实或情况为限。
2.如果错误是由该国际组织本身的行动所助成,或如当时情况足以使该国或该组织知悉有错误的可能,则第1款应不适用。
3.只涉及条约约文措辞的错误,不影响该条约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第80条。
第四十九条 欺诈
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因另一谈判国或一谈判组织的欺诈行为而被诱使缔结一项条约,可援引欺诈为理由以主张其受该条约拘束的同意无效。
第五十条 对一国或一国际组织代表的贿赂
一国或一国际组织表示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如果是由于一谈判国或一谈判组织直接或间接贿赂其代表而造成,可援引贿赂为理由以主张其受该条约拘束的同意无效。
第五十一条 对一国或一国际组织的代表的强迫
以行为或威胁对一国或一国际组织的代表施加强迫而取得的该国或该国际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应无任何法律效果。
第五十二条 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或一国际组织施加强迫
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的条约无效。
第五十三条 与一般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强行法)抵触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