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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b)通过其他方法确定谈判国和谈判组织或按情况各谈判组织协定需要正式确认;
  (c)该组织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正式确认的签署;
  (d)从该组织代表全权证书可以看出,或于谈判时已表示,该组织有意对条约作须经正式确认的签署。
  3.一国或一国际组织以接受或核准方式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其条件与适用于批准或按情况正式确认者相同。
  第十五条 以加入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一国或一国际组织以加入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a)该条约规定该国或该组织可以加入方式表示这种同意;
  (b)通过其他方法确定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或按情况各谈判组织已达成协议该国或该组织可以加入方式表示这种同意;
  (c)全体当事方嗣后协议该国或该组织可以加入方式表示这种同意。
  第十六条 批准书、正式确认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换或存放
  1.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批准书、正式确认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即确定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同意受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条约的拘束:
  (a)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交换文书时;
  (b)将文书存放于保管机关时;
  (c)将文书通知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或保管机关时,但以有此协议为条件。
  2.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正式确认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即确定一国际组织同意受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的拘束:
  (a)各缔约组织间交换文书时;
  (b)将文书存放于保管机关时;
  (c)将文书通知各缔约组织或保管机关时,但以有此协议为条件。
  第十七条 同意受条约一部分的拘束和对不同规定的选择
  1.在不妨碍第19至第23条的情况下,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同意受条约一部分的拘束,仅于条约有此许可或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或按情况各缔约组织有此协议时,才是有效的。
  2.条件许可对不同的规定作出选择时,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同意受该条约的拘束,只有在明白指出其所同意的规定时,才是有效的。
  第十八条 有得在条约生效前破坏其目的和宗旨的义务
  在下列期间内,一国或一国际组织有义务不从事任何足以破坏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行为:
  (a)该国和该国际组织已签署该条约或已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但该条约须经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或核准、在该国或该国际组织明白表示其愿成为条约当事方的意思以前;
  (b)该国或该国际组织已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在该条约尚未生效的期间内,但以生效并不过度延缓为条件。

第二节 保留

  第十九条 提出保留
  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可于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一项条约时提出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除外:
  (a)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
  (b)该条约规定只准作出一些特定的保留,而所提保留不在其内;
  (c)在不属(a)、(b)两项的情形下,所提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相容。
  第二十条 对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1.条约明文准许的保留,无须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或按情况各缔约组织事后予以接受,但条约有此规定者除外。
  2.如果从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或按情况各谈判组织数目有限的事实以及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以看出,该条约在全体当事方闻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方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保留就须经全体当事方接受。
  3.条约是一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时,除另有规定外,保留需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4.凡下属以上各款规定的情形,除条约另有规定外:
  (a)保留如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在与接受保留的国家或组织的关系上,保留国或国际组织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方,但以该条约对保留国或国际组织和接受国或国际组织均已生效或开始生效为条件;
  (b)保留如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反对,并不妨碍该条约在反对国或国际组织和保留或国际组织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或国际组织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
  (c)一国或一国际组织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行为如附有一项保留,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保留。就发生效力。
  5.为第2和第4款的目的,除该条约另有规定外,如一国或一国际组织直至其接到关于保留的通知后十二个月期间届满之日或直至其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之日,并未对该保留提出反对,该保留就被认为已为其所接受,上述两个月日期以较后的一个为准。
  第二十一条 保留和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1.按照第19、第20和第23条,对另一当事方确立的一项保留:
  (a)对保留国或国际组织而言,在其与该另一当事方的关系上,在保留的范围内,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如
  (b)对该另一当事方而言,在其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的关系上,在同一范围内,改变这些规定。
  2.此项保留在该条约其他当事方相互间不改变条约的规定。
  3.如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反对一项保留但未反对其本身和保留国或国际组织间的条约生效.该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和反对国或国际组织之间。
  第二十二条 撤回保留和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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